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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抽田六箩给尔父子,日后自向备祭扫。
其自赡祀之田,俱附吉卿备祭、收租、纳粮,抚子不得越而问焉。”
16l嘉庆十一年,袁吉卿之妻为其次子的养子和嗣子分家时,亦明确规定:“至于绍武公祖母遗下祭田,概照文、行、忠、信四房轮流,(养子)光波不准轮值。
惟氏夫吉卿公与氏之祭田轮值行房之年,(嗣子)中涵分谷五百九十箩,光波分谷二百一十箩,粮产照所分之谷完纳,各无偏亏。”
Zl由此可见,严格意义的继承式宗族,只能存在于血统纯正而又同源共祖的族人之中。
换句话说,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是继承式宗族的存在基础和必要条件。
继承式宗族形成之后,随着世系的不断推移,每一代都要重新分配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其继嗣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
这种经由权利和义务的细分而得到持续发展的继承式宗族,一般表现为逐级“分枝”
的状态。
另一方面,继承式宗族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可能成为后人的继承对象,从而又会在原来的继承式宗族中形成新的继承式宗族。
因此,继承式宗族的发展进程,必然表现为不断“分枝”
而又层层累积的状态,从而形成多支系和多层次的阶梯式结构。
对于继承式宗族的每一个成员来说,必须依据既定的支系和辈分,才能确认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换句话说,对于不同支系和辈分的族人来说,他们在继承式宗族中的地位是各不相同的。
试见民国十九年浦城县苏氏《分关》[81的记载:
一、祖遗吴墩立殿公祭,租额三百担,上代为礼、义、信三房轮流醮祭。
我祖系居义房,又分友、恭两房,六载值收一次。
现我恭房又分忠、恕两房,余恕房须十二载值收一次。
日后值余应收之年,汝智、仁、勇三房按序轮收管业。
至租额、田佃,谱牒载明,兹不赘录。
一、祖遗仙阳成培公祭,租额二百担,上代分友、恭两房轮收。
……向后恕房值收之年,汝智、仁、勇三房各按序收理。
……
一、卿云垂昆公祭,市租一百担;辐玉公祭(即苏季氏膳)吴墩租三百余担;
鸾春附祭,吴墩租廿余担;上代分忠、恕两房轮收。
向后凡恕房值收之年,汝智、仁、勇三房按序轮收管业。
一、廷藏公书灯,仙阳租五十担,原关内载明忠、恕两房子孙入泮者当收。
……
一、祖遗各祭产及书灯租,并余所抽膳田(额租干谷二百余石),现时概归予收理,俟予与汝母百年后,归汝智、仁、勇按序轮收醮祭。
上述苏氏第5代的“智、仁、勇”
三房,对历代的族产持有不同的权益:父辈族产各得三分之一;祖辈族产各得六分之一;曾祖辈族产各得十二分之一;高祖辈族产各得三十六分之一。
其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他们只能按照既定的支系和辈分,在不同层次的继承式宗族中参与有关族产的权益分配。
从“立殿公”
至“智、仁、勇”
一系的组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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