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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等三户因见祠堂、祖坟窍远,历年祭祀仪物、牲醴备办维艰,今公议将始祖所置山场,概付次房仁丰,历年收税批为祭祀祠、坟之资。
倘长房子孙有备办牺牲祭祀祠坟,将山税仍照两房均分掌管,仁丰子孙不得独占。”
17l在此情况下,由于移居外地的族人放弃了对于族产的继承权,与原籍族人之间不再保持协作关系,原来的继承式宗族也就随之解体了。
即使是在聚族而居的情况下,族人的继承权也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动,从而导致继承式宗族的分化或解体。
试略举数例,以资说明。
顺昌县《谢氏宗谱》的《诚斋公续增祀产引》记载:
岁丙申(道光十一年),仁房堂兄龙洋,与晋江盐商周联辉构讼。
维时众商蜂起,以财势相凌,龙洋力不能支。
予助千金,不足;又助一百八十金,仍不足。
龙洋未如之何,乃计及于瑶亭大父祠内公产,并书田出息银买有田,岁可收租谷七百箩,倡议分析,变价以济。
予迫于事势,不能阻也,因听其品搭肥瘠,作仁、义两房平分,书立合同议据并声明字,各执为凭。
除仁房分入即卖外,予义房得田十五瑕,计谷三百四十大箩。
……爱集二弟筹议,不瓜分,不变值,仍照日、月、星三房按序轮收。
……嗣后如仁房能将变价各田赎回归祠,予义房亦即将此续增祀产截停,仍归祠内,以昭画一同庆。
浦城县《占氏族谱》卷二一《祭产》的“洛公书田”
条记载:
此租原额五千八百零五筋。
至光绪十三年,坤元公房裔孙大弟、乌弟等,从额内拆去额租二千九百五十筋,公同卖断与季姓。
自后坤元公裔孙人等,无论入泮与否,不得干涉。
仙游县《朱氏族谱》的《附争海总览》记载:
始祖逸斋公,遗下门前海**一所,历管三百年。
……至成化十一年,邦基公与蔡元昭告争东边海界,蒙本府司踩勘判还,给帖附照,与世承房对半管掌。
嘉靖二十七年,蔡道又争西边海界,时世承出名讦告,用费数两,独累世承,致世承将海田十五丘献与莆(田)张给事家,递年认回种蛏纳租。
奈本户课纳不堪,合族会议,思吾祖管海年久,岂可一旦弃之?长房惟风等执邦基公府帖,用费不出毫厘,惟次房仕阶、仕昂、有重、子义等奋而作之,将本房分过蛏埕照丘出银,当官告理,准为现今买海之资,每丘八钱二分,共银十五两,就张给事家赎出写献文字。
……今东西海界管久无争,世承房海半属仕阶等房,各执现契管业,故府帖、私约俱不录。
上述三例,都是由于族产的分拆和买卖导致了继承式宗族的分化或解体,而具体结局又有所不同。
在上述第一、第二例中,有的族人把分到的族产出卖了,与此相关的继承式宗族也就随之解体了;有的族人对分到的族产继续实行共同继承,因而仍可构成一个新的继承式
宗族。
在上述第三例中,于明成化十一年把海**分开“对半管掌”
之后,也就分别形成了两个继承式宗族;至嘉靖二十七年后,由于对海**产权的转让和回赎,使“世承房”
的产权再次一分为二,从而又派生出一个由“仕阶等房”
构成的新的宗族组织。
由此可见,族产的分拆只会改变族人的协作范围,使原来的继承式宗族分解为若干规模更小的继承式宗族;而族产的出卖却使族人失去了协作的基础,从而导致了继承式宗族的完全解体。
应当指出,拥有族田之类营利性族产的继承式宗族,为数不可能很多。
这是因为,能够为后人留下族田等族产的祖先,一般都属于较富有阶层,其总数毕竟是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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