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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后每年将公平墟税当作八股收税,胜公房收墟税四股,礼崇公众房亦收四股,其年二房每收一半。
至递年收墟税,公议胜公房择知事者四人,礼崇公房择知事者四人。
至临收租之期,务要知会八人,同往均收均分,毋得越议,一二人专擅。
恐口无凭,立合同字,各付一纸,永远为照。
乾隆四十四年六月廿三日,立合同人胜公、崇公子孙同立。
龙足乡邹氏定居于南宋,至明初分为叶胜、定敷二房。
1641上引《合同》中的“胜公子孙”
,即长房叶胜派下子孙;“礼崇公”
为定敷四世孙,“雄公”
为“礼崇公”
之子,“希孟公”
为“雄公”
之孙;“永生公”
世系不明,但无疑也是“礼崇公”
子孙。
乾隆二十一年,长房叶胜子孙“建私祠于桥下”
,而次房定敷子孙则迟至乾隆五十九年始议创建“私祠”
1651。
因此,在乾隆四十四年建墟之际,“胜公”
子孙已形成依附式宗族,而“礼崇公、雄公、希孟公、永生公四公”
则分别代表4个相对独立的继承式宗族。
这些不同层次及不同性质的宗族组织,在建墟的过程中分别以股东的身份进行投资,共同构成了以建墟《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式宗族。
因而其派下子孙只能以4个相对独立的继承式宗族参加建墟活动,与“叶胜公”
子孙共同组成合同式宗族。
此后,由于“定敷公”
派下增加了新的股东,这一合同式宗族的构成又发生了变化。
据记载:“至乾隆壬子(五十七年)、之春,阖族金议于公平圩建造天后宫,我(礼崇派下)四公子孙邀礼衡公子孙入圩,叩之即欣然乐从。
则我四公开墟前用之项,照依五股派还四公,自得当众交讫。
嗣后公平圩圩场圩租,胜公子孙分收圩租一半,敷公房礼崇公房、礼衡公房、雄公、希孟公、永生公五公子孙分收圩租一半。
前后立有合同,大簿载明,付执永为凭据。”
1661在此情况下,与“公平圩”
有关的合同式宗族,共包括6个基本成员,其中1个为依附式宗族,其余5个为继承式宗族。
这些基本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取决于各自所持有的股份,并依据有关合同而得以确认。
在邹氏族内,还有一些其他名目的合同式宗族,大多是由少数族人合股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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