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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抵县自言有三子,愿各占一籍。
遂以三子名首实,而鼎立受盐焉。”
这种一家分立数籍的做法,实际上往往是强制推行的,而军户更是来自于抽丁及罚充。
据《闽书》记载,明代福建军户甚多,“视民户几三之一,其丁口几半于民籍”
。
明人论曰:“夫军户何几民籍半也?盖国初患兵籍不足,民三丁抽一丁充之,有犯罪者辄编入籍,至父子兄弟不能相免也。”
L?1对于被编为军户的人家来说,分家析产是在所难免的。
建阳县《清源李氏家谱》的《童公祖训》记述:
余为黄廷告买免富户事,编南京留守司中卫所百户赵亨下军……有长男展通、女福奴住坐祖宅,后带领次男展达在卫应役。
因宣德年间,为吓失军伍事,奉本卫批差勾延平、建宁二府逃军,展达同余给引回籍,住四个月,敬请亲知评议,将前项田地、动用家常,均分与孙崇福、顺意、镛、铛、泰等,高低各从出资添贴。
外有田地五十四亩,充作军庄,永作军前盘缠,轮流各房收管,供应军用并外坊长身役。
自用支持不涉各子,自行收管。
李氏虽然迟至宣德年间才正式分家析产,但由于李童及其次子长期在外服役,原来的大家庭实际上早已解体。
如果不是由于财产共有关系,即使是这种形式上的大家庭,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明初的打击富民政策及里甲重役,对大家庭的发展也是相当严重的威胁,往往迫使民间提前分家析产。
崇安县《袁氏宗谱》的《寿八公遗文》记述:
洪武三年间,始与兄景昭分析祖业,家财尽让与兄。
既未有子,新朝法令森严,但求苟安而已。
……自后生男武孙,又陆续买田二千余石。
……洪武十五年间,为起富户赴京,不幸被里长宋琳等妄作三丁以上富户举保,差官起取,无奈而行。
户下田多粮重,儿辈年幼,未能负任,诚恐画虎不成反类狗者也。
切思光景如此,又要分赴京住坐,又抱不平欲告宋琳等不公,遂谓男武孙曰:“即日现造田粮黄册,不乘此机,将低田亩多者写与他人,脱去袁进图头里长,只留袁成一户田粮,以谋安计,更将田粮居一里之长,又当上马重任十年图头各役,将来必陷身家矣。”
武喜所言得当。
如是,将户下田千有余石,尽写与三贵等里李增等边为业,袁进户内过割升合无存。
除写与他人外,尚留实在膏腴之田,计苗米九百五十石。
当年赴京领勘合,就工部告状,转发刑部拘问得理,将宋琳等八家断发充军。
冬下回还,再生一男名铁孙。
……勉强于洪武二十一年,告白祖宗,将原田并又买到张八等田一千一百石内,抽出四百五十石与男武孙收管,又将田土四百五十石付幼男铁孙收管,又将田五十石付与妻李氏并残疾女琪娘收管,又将田土五十石付与次妻并残疾男斌孙收管。
……余外田土一百余石,自己交收养老,并不载粮,向后充为公党之用,仰武孙、铁孙二房轮交。
袁氏于洪武二十一年分家之际,由于诸子尚未成年,其家庭结构仍是核心家庭。
分家之后,由诸子分别组成的新家庭,实际上都是不完整家庭。
那么,袁寿八为什么要“勉强”
为诸子分家呢?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降低户等,避免充当富户及里长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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