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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出一千八百四十两,为高麟暨两妹完婚妆费;抽出三百九十五两二钱,为高瑞续弦;抽出三千四百八十四两六钱,为长孙之租;抽出三千四百一十五两四钱,为书田,鼓励世世子孙读书入泮,付其收租执掌。
…尚存银四万二千零一十九两二钱四厘,作六份均分。
……其四房御记,同其生母花氏在台,众不就寡,系氏代拈阉。
此分外所有余剩不及声明之产业,并年久欠数者,尽行归公。
(余略)
(二)光绪十年《再分阄书合同字》
同立再分阄书合同字人郭维枢妻蔡氏、赵氏,偕男辅铎、奇才,孙甘棠,二房侄辅祈、辅汀,三房侄光禧等。
……缘氏先夫维枢自幼渡台,经营生理,建置产业。
因念亲亲之谊,不忍自私,乃于光绪丁丑年,回唐设立阉书四本,将先后回唐自置房屋业产,配作四份,分与二房胞弟维蹬三房胞侄成家、四房胞侄光禧,及在唐长子辅铎,四人各得一份;又别置在唐公业,俾四人轮收;复将埤城隆益枢记股内,抽银一千元,注明维蹬之额。
……其在埤产业,系己卯年维枢公回埤,设立阉书五本,为长男辅铎、次男安然、三男自在、三房侄成家、次房侄光禧等,配作五份,每人分银一千五百元;惟安然、自在二人尚在幼读,加贴婚娶、书费银各五百元;俱合在隆益枢记股内。
又置公业七千五百元,每人各分五百元。
余枢记所存公款五千七百元,系维枢公自己掌管。
……不意先夫去年谢世,二房侄辅祈、辅汀称伊无分在埤公业,又无加分银项。
氏仰体先夫友于之志,不忍令其不均,爱集子侄,议请公亲,将二房所缺额数,就隆益枢记股内摊补均匀,并将公业契券检交诸子侄,再立阉书六本,俾各执掌,著为定章。
庶几一劳永逸,上以成先夫之雅谊,下以杜日后之纷争。
(余略)
上引二例表明,清代台湾较富裕的移民,可能同时在大陆和台湾建家立业,从而构成分居异地的多元家庭。
这种多元家庭的基本特点,是家庭成员共财而不同居。
因此,就其财产关系而言,可以视为统一的整体;而就其生活方式而言,又可以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位。
如上引第一例,在大陆的韩氏和在台湾的花氏,即使没有分家析产,实际上也是各自为政的。
上引第二例的情况更为复杂,可以说是一种多层次的多元家庭。
在分家以前,郭维枢与在大陆的兄弟分居共财,构成了二元的联合家庭;而郭维枢的“在唐妻”
蔡氏及长子,又与“在埤妻”
赵氏及次子、三子分居共财,构成了二元的直系家庭。
这一复杂的多元家庭,前后经历了两代人之间的三次分家,才最终宣告解体。
在这种分居异地的多元家庭中,尽管财富属于大家庭所有,但基本的生活单位却往往是小家庭。
如上引第一例中的花氏母子和第二例中的蔡氏母子,事实上很难组成大家庭,充其量只能发展为主干家庭。
此外,如果不是由于财产关系的制约,此类多元家庭可能迅速趋于解体,很难长期稳定发展。
如上引第二例,郭维枢于光绪五年第二次主持分家时,其次子和三子“尚在幼读”
。
笔者认为,这种在移民过程中形成的多元家庭,始终处于从大家庭向小家庭演变的过渡阶段,可以说同时具有大家庭和小家庭的双重特征。
因兼祧数房而形成的多元家庭,并非清代台湾所特有的。
不过,由于清代台湾的绝嗣家庭较多,而选立后嗣又相对比较困难,兼祧数房的做法可能比较盛行。
由此而形成的多元家庭,一般也是以分居共财为基本特征,即出嗣者与非出嗣者共同拥有本生父母的有关财产。
在清代台湾的分家文书中,出嗣者参与遗产分配的现象颇为常见。
如道光六年的李氏《分业阉书合约字》记载:“爱将所创田园、厝宅,抽出养膳以外,并踏出嗣子玉盼、玉泰二人之业,其余付与玉庇、玉清、玉琛、玉膑四人均分;厝宅以及家器什物,各作六人均分。”
L441光绪二十一年的李氏《遗嘱阉约》记载:“吾夫……生下男儿二,长曰秉渔,次曰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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