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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云:“宏基公、宗臣公、绍武公各祀田,从前竟有轮值者不祭扫并不完粮,此等非独难对祖先,且将贻累宗族。
今合族房长公同酌议,如有轮值祀田胆敢不完粮、不祭扫者,则以后轮值年分将其苗谷概收入祠充公,以作文武书灯。
宾兴,永不准其轮值。”
谢霞标在为其子孙订“章程”
、立“祭簿”
之际,也特地记之云:“因念椒聊藩衍,忠佞杂揉,间有中萌异念,隐匿《分关簿》不出,致所载田宅并章程朦胧无稽,值收、办祭未由遵循。
用是另设此册,轮流接办,并定以交册限期,儆以罚谷。
无非欲儿曹坦白为怀,披肝胆以相见,毋以阴险忌刻施诸骨肉也。”
在明清福建的族谱中,收录了不少此类“章程”
“祭簿”
及“议罚条款”
等,集中地反映了继承式宗族的规范化趋势。
族人对于历代族产的继承权,不仅是一种收益权,也是一种相当稳定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即使是移居外地的族人,对原籍族产一般仍持有共同继承权。
清光绪二年,建阳县蔡上丰由于侵犯了移居江西铅山县族人的族产所有权,受到了极为严厉的惩罚。
据《庐峰蔡氏族谱》记载:“情因蔡上丰胆敢将福建建阳南台大坪仔始祖添赵公坟头私卖一穴与王姓插葬……今岁清明祭扫才知。
众等商议,将上丰家内所有应分产业、祀田、墓地、茶山等产业充入克生公祀田名下管业出售,以作祭扫使费之资。
日后上丰伊家子侄等,永远不准异言生端。”
清乾隆五十五年,建宁县汪氏族人立有一件《议字》,详细记述了移居江西广昌县的族人对于原籍族产的有关权益,兹摘引如下:
立议字澄海公、澄清公二房子孙,公议到允熙公位下子孙原立有祀田二处……共岁收租八担,以作允熙公千秋烝尝,历(年)照(管)无异。
后因澄源公子孙移居江右鸾远,难以耕移,附与澄海、澄清二公子孙代理。
但二房原议清明后一日醮祭熙公祖墓,并澄源附祭,从无怠缓。
近今祭扫迟延推托,有误远处来祭者归期,并且又将祀田出典,有失界畔,将田败坏,受远处来祭者怨骂。
似此情弊多端,亦难尽祭奠之诚。
今澄海公、澄清公二房子孙合口商议,请出亲族,将公二处祀田编作天、地字号,阉作三股均分。
澄源公房一股,付与(澄海、澄清)二公代理,每公代理一半,三股之中今分作二股。
但每年澄海公房外有人来祭扫者,澄海公房料理;澄清公房外有人来祭扫者,澄清公房料理;两不相涉。
今经亲族断处,俟清明后一日务要醮祭,不得推托迟延。
……倘后日澄源公房裔孙归宗,二房均出一股,归与醮祭。
这一《议字》表明,移居江西的族人在把有关继承权交给原籍族人代理之后,始终保有对族产的收益权和所有权。
即使是在清乾隆五十五年瓜分有关祀田之后,移居江西的族人仍可分享有关收益,并可随时以“归宗”
为由收回其所有权。
不过,也有些移居外地的族人因无法承担原籍的有关义务,往往把继承权转让给其他族人,从而导致了此类继承式宗族的解体。
明洪武七年,建阳县叶以高在《迁崇政社自序》中记云:“国朝名师由邵武下狗建宁,吾乃携家避兵抵崇政,至社州寓侧室之父李公五介之家以居焉。
……兵定而归,谓诸兄曰:‘吾得彼地,决意卜居。
’其书院春秋二祭,往来颇繁,乃以承祖遗下田、山等业与兄收租,以奉祠祀,尽吾报本之心,少免责递之役。”
[161明万历三年,龙溪县陈氏族人立有一件《合同》云:“曾祖十六公生下二男,长男陈功三又生下三子,移居感化、居仁、龙溪,共开三户;十六公次男住守古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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