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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县考亭陈氏于元代创立一座坟祠,“更置田山”
,招僧住守。
至明万历九年,被“刁恶道人”
指为官庵,后经陈氏族人呈控,由本县断还,“听从陈氏另行朱明福、郑志同管守坟”
。
在此过程中,祠产的所有权归属已发生变化。
如云:“前已公议,出银构讼者,则有收其祭租;未出财力者,永无伊收,各不相干。
其中费尽赀资艰辛者,仅有二十九位。
而以额例,其祠租苗不拘房次排收,但论此二十九股排收,永为定例。”
[871浦城县占氏原有“元善公墓田”
计租50担,后被族人盗卖,乾隆时历经呈控,“断令备价赎回归祭”
,而“祠内又无公款,致耽搁五十余载,田悬未赎”
。
清嘉庆二十一年,“以田未赎回,祭资无出,于是邀集族众四十人,分为仁、义、礼、智、信五班,每班八人,值管一年。
将递年租息所出,于冬至日备办祭品,恭祀列祖列宗,各子孙余颁胙。
除办祭完粮外,若有余款,四十人均分,名曰冬至会。
立定章程,颁给号簿,行之已七十余年矣”
1881。
以上各例表明,在聚居宗族中,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往往具有类似的职能,因而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明清时期福建各地的散居宗族,一般都是合同式宗族。
这是因为,在散居各地的族人之间,既不存在共同的地缘关系,也不具备可靠的继嗣关系,因而利益关系也就成为联结族人的唯一纽带。
例如,连城县文川桥、杨家坊等地的李氏族人,曾先后在本县及汀州府城和福州省城“同祠合祭”
,其有关权利及义务都是按股份分配的,并以“合同”
的形式加以确认。
试见清康熙十五年的《子园公、子荣公两房合同》:立合同城南李氏世孙,为同祠合祭,议定祀典事。
我始祖十七郎公,由宋代来居连城,传至五世祖,子园公、子荣公兄弟生焉。
子园公世居城南文川桥下,历传至八世祖,兄弟三人:宗政公、宗闰公、宗志公,子孙得以滋盛,始分为三大房也。
卜地狮子坪建祠,崇祀先祖,轮奂壮观,置立祀田以供春秋二祭,是皆子园公之子孙三房义举也。
子荣公迁居杨家坊,递传子孙,亦称为连之望族,即其本地亦建有祖祠,立有祀田,以供祭祀。
因先年兄弟异居,虽共属本县,地之相去八十里。
虽则分祠各祭,而子孙宗族凡有遇会遭逢,总之不忘本支至意,犹是尊尊亲亲,昭穆不爽。
今子荣公之子孙卜吉诣祠,会集三房相议,将子荣公神主送入文川桥下祖祠,兄弟合祭,共祀列祖,仍将八世祖元贵公神主与宗政三公之神主同立。
此诚宗族萃亨,没者安而生者顺,千秋盛举也。
但合祠必首重祀典,而祭仪不可不与三房预为定计。
今合子园、子荣二公之子孙,则为二大房,而权宜定例,则以八世祖之兄弟四人子孙分作四房,轮流值祭,递为祭主。
丙辰春秋定例,每岁春祭用清明,秋用七月十四,凡办祭仪并设席颁胙等项,作四房轮流,每四年一次,上下相承,周而复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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