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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的有关论著曾对家族组织作过各种不同的定义和分类,并已形成了若干自圆其说的解释系统。
为了避免引起误解,试对本书的主要概念及论证逻辑略作界说。
本书将讨论的家族组织,包括家庭和宗族两种社会实体。
所谓“家庭”
,是指同居共财的亲属团体或拟制的亲属团体;所谓“宗族”
,是指分居异财而又认同于某一祖先的亲属团体或拟制的亲属团体。
笔者认为,把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家庭和宗族纳入同一分析构架,是有重要理论意义的。
这不仅是由于二者都具有亲属团体的某些共同特征,更重要的是由于二者的结构和功能是互补的,因而具有不可分割的逻辑联系。
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
[441这就是说,人们必须依据家庭发展的具体形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社会组织形式。
宗族组织作为直接建构于家庭之上的社会组织,自然更是深受家庭发展形态的影响。
根据功能主义的观点,家庭是个人的“第一道防线”
,而
宗族是个人的“第二道防线”
。
[451因此,宗族组织的存在意义,往往直接表现为补充或完善家庭所缺失的功能,或者说是充当家庭的“遗嘱继承人”
。
在家庭内部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过继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继嗣关系,对宗族组织的构成及其演变,无疑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因此,对传统家庭形态的历史考察,应当是家族史研究的逻辑起点。
由于前人的有关研究往往忽视宗族组织与传统家庭的逻辑联系,因而未能揭示宗族发展的内在原因,对宗族组织的社会功能也有不少片面的认识,这是本书力求克服的理论缺陷之一。
本书对于家庭结构和宗族组织的分类,主要依据家族成员之间的联系纽带,即足以规范和制约家族成员的基本社会关系。
我们知道,在家庭内部,除了“同居共财”
的经济关系之外,还可能存在婚姻、血缘、收养、过继等社会关系。
由于血缘关系或经由收养和过继所拟制的血缘关系是一般家庭所共有的社会关系,因而不适于作为分类标志,前人通常都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区分不同家庭结构的标志。
依据这一分类标志,可以把传统家庭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大家庭”
,即包含两对及两对以上配偶的家庭;二是“小家庭”
,即只有一对配偶的家庭;三是“不完整家庭”
,即完全没有配偶关系的家庭。
1461在宗族成员之间,虽然名义上都有“同宗共祖”
的血缘关系或拟制的血缘关系,而在实际上对宗族成员起规范和制约作用的社会关系,既可以是血缘关系,也可以是地缘关系或利益关系。
因此,笔者把宗族组织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以血缘关系为联结纽带的“继承式宗族”
;二是以地缘关系为联结纽带的“依附式宗族”
;三是以利益关系为联结纽带的“合同式宗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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