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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建阳县的周子原,“廪有余粟,库有余财”
,而诸子“年尚幼艾”
,却匆匆为之分家析产,“俾之各守分界,各勤生业,不相挽越”
16l。
这就表明,在赋役不均的情况下,对于没有免役特权的平民来说,事实上很难维持累世同居的大家庭。
明中叶以后,由于户籍制度的变质及赋役制度的改革,福建民间大家庭的发展逐渐趋于稳定。
永春县《桃源康氏族谱》记载:“我族远祖不可知矣,但家传有洪武三年户田帖,系安溪感化里民籍真福,生昆保,尚载有弟未成丁,因避乱分散。
独孟聪公崎岖在永……迨成化元年乙酉,尚居锦斗芦丘。
于稽其时公年六十三,长子福成年三十三、次子福瑞年二十七、三子福清年二十三,长孙宽养不可考、次孙观养甫六岁、三孙公保以(于)是年始生。
……由是复徙洪山,托迹于十二埕。
至成化八年壬辰,福成公始入户陈贵,顶其绝甲陈佛成户籍?收其随甲田租一百二十石,并其绝甲黄伯孙美安地基及院内废寺墉后头山林等处,皆于是焉得之。”
可见,这一时期的户籍编审已经流于形式,民间可以自由迁徙及相互顶替户籍,而里甲组织则演变为赋役的承包单位。
康氏于成化七年十二月立有《承当甲首字》,其略云:“安溪感化里民人康福成,因本处田土稀少,后来永春县六都住耕田土,今蒙造册,情愿供报六七都九甲里长陈宅班下甲首。
三面言议,将伊洪山门口垅秧壤等段计田八十亩,该年租一百二十石,载田米四石二斗,并废寺地山林,一尽送与康福成兄弟承管。
或是现当,约定协当两个月日;或差遣远近长解,路费依照班下丁米科贴;若间年杂唤使费,约贴银八钱,不敢后悔。”
又有成化十年的《里长送田字》云:“立送田人六七都里长陈贵等,愿将绝甲陈佛成户租民田….…出送甲首康福成,前去十年冬下为头管掌,递年随业理纳。
……日后但遇均徭,随时征贴里长派科粮派,及带无征贼米五斗。
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
在此情况下,由于每个家庭的赋役负担相对固定化了,与实际的人丁事产并无直接联系,从而也就不再危及大家庭的正常发展。
康氏于成化初年已形成直系家庭,至承当甲首时仍未分家,大致是由第二代三兄弟构成的联合家庭。
成化十七年,康氏因长兄去世而分家,但原来的大家庭并未完全解体,而是分出了一个第三代的核心家庭,仍然保留一个第二代的联合家庭。
其《阄书合同字》云:“今共议均分田地:一所坐落洪山尾安并鱼池仔一口,及山母前后等处山场,付侄宽养管掌,一所土名洪山废寺壤地基并门口大池一口,及山母前后等处山场,分在福瑞、福清二人管掌,各自起盖居住……永为子孙承管,理纳户役,不许侵夺地界。”
Zl在此前后,永春县刘安村的刘氏家族,也形成了累世同居的大家庭。
据记载,刘氏
第八代仲资,生活于永乐至弘治年间,“综家勤俭,与弟同炊,终老不渝,共盖祖屋并置田租二百余石”
;仲资子季清,生活于正统至正德年间,“与堂弟季宗同炊,共置田租若干石,房屋三座”
;季清子世伯,生活于成化至嘉靖年间,“与堂叔季宗共置田一顷余,屋四座”
。
至季宗、世伯之后,这一延续上百年的大家庭已分房数十,始有分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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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叶以后大家庭的发展,还表现为收养义子之风的盛行。
嘉靖年间,同安缙绅林希元在《家训》中说:“本户先世因人丁稀少,有将养男收入册籍者,以相帮门户也。”
19l这种“养男”
即义子,其名分虽有别于亲子,但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奴仆,而是一种特殊的家族成员。
惠安县《龙山骆氏族谱》的《二世祖孚仲府君传》记载:“凡云头祖业,悉分诸养男管掌,并赐同姓,共收入籍,其一体同视之心又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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