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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复旧物,与兄各出百金偿诸家之债三百有余,赎回原典之产业。
……综合家众三十余口同居共炊,吉凶需费俱有品节,长幼嬉嬉,相安无猜。
……又,伯兄理家不私货、不私蓄,次兄与余虽以私财货殖,积金满百,竟充还债、赎田之用,绝无较量于其间。
……今以现在之业,分作三份:兄子铸録得一份;锡与铠共得一份;镇、铉、共得一份。
造立阉书,不相混杂,使子孙久安礼让,斯为贵耳。
[26]
陈大晟父辈兄弟四人,先后组成了两个联合家庭,经历了两次分家析产。
第一次分家后,除长兄自成一家外,其余三兄弟继续同居共财,共同组成新的联合家庭。
在第二次分家之前,第三代中已有一人已婚,即三房中已有一房形成主干家庭。
由于此次分家仍是以第二代三兄弟为基本单位,因而分家的结果是形成了一个主干家庭和两个核心家庭。
陈大晟之父排行第四,分家后始终与诸子同居共财,其家庭结构由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而发展为直系家庭。
在他去世后,诸子继续同居共财,再次组成了联合家庭。
至大晟主持分家时,这一联合家庭中的第三代均已完婚,因而至少在二、三两房中,已形成以第二代为中心的大家庭。
此次分家同样是以第二代为基本单位,分家后的各房如不随即再次分家析产,仍可继续维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分别组成主干家庭(长房)或直系家庭(二、三房)。
由此可见,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往往不是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循环,而是表现为大家庭的持续发展。
联合家庭的分家时机,通常是第二代年事已高,而第三代也大多已经成婚。
在此情况下,如果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自然不会导致大家庭的完全解体。
但是,有些内部结构较为特殊的联合家庭,也会采
取以第三代为单位的分家方式,从而使大家庭完全分解为小家庭。
例如,光绪三十二年,闽县黄吕氏在《阉书》中记云:
夫君兄弟三人……就儒就贾,量才而位置之。
遂以夫弟述钊为经纪,未几夭殁;夫弟述炎有志就读,喜而从之。
氏生四子……因夫弟述钊未出而殁,故以四男昆为嗣,株守门庭。
……(夫君)遗言,敦嘱男等勤守生理,添创产业,而男等遗训善承,历年生理颇见顺遂。
……兹将所有产业生理,除提祭典、养膳外,均以五股匀分,而夫弟述炎应分一份,出继男昆应分一份。
如上所述,黄氏分家前的联合家庭,实际上是以一个第二代的直系家庭为核心,而以第三代的其他家庭为附属成分。
因此,在分家之际,作为附属成分的家庭成员只能降格以求,比附直系家庭的成员而参与分配。
这种以第三代为基本单位的分家方式较为少见,可能与惯例不符。
一般说来,在崇尚大家庭生活的年代里,以联合家庭中的第二代为中心组织新的家庭,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
因而可以推断,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一般是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分家后的家庭主要是主干家庭或直系家庭。
在明清福建的分家文书及族谱资料中,此类实例甚多,恕不一一列举。
[28]
通过考察明清福建的分家习俗,我们发现,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一般不是主干家庭,而是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我们还发现,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可能不是完全分解为小家庭,而是大家庭的持续发展。
由此似可得出如下推论: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长期演变趋势,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动态平衡。
如果不考虑家庭结构的其他不规则变化,我们甚至可以说,在家庭结构的周期性变化中,大家庭的发展机会可能超过小家庭,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尽管人们总是千方百计地维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每一代的大家庭最终还是不可避免地趋于解体。
这种周期性的家庭裂变,促使人们求助于更为持久和稳定的协作方式,其结果是以继承式宗族取代了累世同居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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