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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140石,其每份所得租额仍为10石有余。
可见,该组织的有关产业,完全是根据股份分割
的。
上引第二例中的“林狮铃公会”
,显然也是按股份组成的合同式宗族。
该组织的“会份”
至清末已有市场价格,即所谓“时值”
,林老朴父子拥有“会份柒钱”
,可能还不到一份,其价值为“六十大员”
,直接由该组织买回,而林老朴父子则因此退出了该组织。
在台湾早期移民社会中,由于社会流动性较大,此类股份的分割和买卖可能相当频繁,因而才会形成公认的“时值”
。
这种分割和买卖股份的行为,导致了宗族成员的相应变动,但一般并不影响该组织的持续发展。
如“文达尝”
,早在道光年间,其股份已流失过半,至光绪年间又一分为二,但却仍未完全解体。
这说明,在变动不居的社会环境中,合同式宗族特别具有应变能力。
在清代台湾的开发进程中,合同式宗族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庄英章和陈运栋在《清代头份的宗族与社会发展史》[1741中,对当地早期开发史料作了深入的分析。
他们发现,苗栗头份地区的早期开垦者,有不少是以“唐山祖”
为标志的宗族组织。
例如,《苗栗县志》等文献记载,乾隆十六年间,有50余户200余人进垦中港至头份一带,“乃由头份开成二份、三份、四份、河唇、中肚、新屋下、望更寮等地”
。
其中有林洪、吴永忠、温殿玉、黄日新、罗德达等人,都是未曾到过台湾的“唐山祖”
。
林洪为广东镇平县罗经垣林氏的第十世族人,约生存于明万历年间,其派下第十八世至二十一世子孙始移垦台湾。
吴永忠为广东镇平县吾子湖吴氏的第十世族人,约生存于明嘉靖年间,其派下第十九至二十三世子孙先后渡台。
温殿玉为广东嘉应州梅口堡温氏的第十四世族人,生存年代不明,其派下第十六至十七世子孙渡台拓垦。
黄日新为广东梅县、平远、镇平一带黄氏族人的二世祖,约生存于元末明初,其派下第十五至十六世子孙移垦台湾各地。
罗德达为广东镇平县铁坑罗氏的始祖,约生存于明洪武前后,其派下第十二至十五世子孙移垦头份地区。
由此可见,记载于头份开发史料中的这些“唐山祖”
,实际上都是某种亲属团体的代名词。
不过,关于这些亲属团体的早期组织形式,目前还不清楚,估计为大陆原有宗族组织的直接延伸。
乾隆后期,有些族姓的移民开始在当地集资祭祖,组成以“唐山祖”
为标志的合同式宗族。
例如,乾隆五十八年的“罗德达尝”
会份簿序文记云:“予等避居台疆,饮和食德,何莫非祖灵之默佑置乎斯乎?是以台淡众叔侄踊跃齐集,每份各津谷一石……年年秋祭。”
这种在移垦地组成的合同式宗族,最初只是定期集会,共同举行祭祖活动,后来大多投资买地,演变为实力雄厚的开垦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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