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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
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
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
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
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
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
更令百僚详议。
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
“案礼,孙为王父尸。
案令,祖有荫孙之义。
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流,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
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
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
从之。
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有笞、杖、徒、流、死,为五刑。
笞刑五条,自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条,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递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条,自流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条:绞、斩。
大凡二十等。
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
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奏请,议定奏裁。
流罪已下,减一等。
若官爵五品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
流罪已下,亦减一等。
若七品已上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减一等。
若应议请减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听赎。
其赎法:笞十,赎铜一斤,递加一斤,至杖一百,则赎铜十斤。
自此已上,递加十斤,至徒三年,则赎铜六十斤。
流二千里者,赎铜八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者,赎铜九十斤;流三千里者,赎铜一百斤。
绞斩者,赎铜一百二十斤。
又许以官当罪。
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犯私罪者,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
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
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见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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