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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
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
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
其决笞者,腿分受。
决杖者,背、腿、臀分受。
及须数等拷讯者,亦同。
其拷囚不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
杖罪已下,不得过所犯之数。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
惟二死三流,同为一减,不得加至于死。
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
失入者,各减三等;失出者,各减五等。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乃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已上及尚书等议之。
其后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
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
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相州,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
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
遂斩于东市。
既而悔之。
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
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
寻谓侍臣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
昔世充杀郑颋,既而悔之,追止不及。
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
比来决囚,虽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
又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
朕今庭无常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
自今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
内教坊及太常,并宜停教。
且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
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
自是全活者甚众。
其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二日覆奏,决日又三覆奏。
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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