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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平决,无不厌服众心。
时司徒辞讼,久者数十年,事类溷错,易为轻重,不良吏得生因缘。
宠为昱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
昱奏上之,其后公府奉以为法。
三迁,肃宗初,为尚书。
是时承永平故事,吏政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于重,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
乃上疏曰:
臣闻先王之政,常不僣,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僣不滥。
故唐尧著典,“眚灾肆赦”
;周公作戒,“勿误庶狱”
;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
由此言之,圣贤之政,以刑罚为首。
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济之以宽,陛下即位,率由此义,数诏群僚,弘崇晏晏。
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
断狱者急于簎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于诋欺放滥之交,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
夫为政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
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乔之仁政。
《诗》云:“不刚不柔,布政优优。”
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隆先王之道,**涤烦苛之法。
轻薄箠楚,以济群生;全广至德,以奉天心。
帝敬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
其后遂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定著于令。
是后人俗和平,屡有嘉瑞。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
元和二年,旱,长水校尉贾宗等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灾旱,事在于此。
帝以其言下公卿议宠奏曰:
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
《时令》曰:“诸生**,安形体。”
天以为正,周以为春。
十二月阳气上通,雉并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
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
三微成著,以通三统。
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
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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