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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安帝时河间人尹次、颍川人史玉皆坐杀人当死,次兄初及玉母军并诣官曹求代其命,而缢而物故。
尚书陈忠以罪疑从轻,议活次、玉。
劭后追驳之,据正典刑,有可存者。
其议曰:
《尚书》称“天秩有礼,五服五章哉。
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
而孙卿亦云:“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末也,凡爵列、官秩、赏庆、刑威,皆以类相从,使当其实也。”
若德不副位,能不称官,赏不酬功,刑不应罪,不祥莫大焉。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百王之定制,有法之成科。
高祖入关,虽尚约法,然杀人者死,亦无宽降。
夫时化则刑重,时乱则刑轻。
《书》曰“刑罚时轻时重”
,此之谓也。
今次、玉公以清时释其私憾,阻兵安忍,僵尸道路。
朝思在宽,幸至冬狱,而初、军愚狷,妄自投毙。
昔召忽亲死子纠之难,而孔子曰“经于沟读,人莫之知”
。
朝氏之父非错刻峻,遂能自陨其命,班固亦云“不知赵母指括以全其宗”
。
传曰“仆妾感慨而致死者,非能义勇,顾无虑耳”
。
夫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燿杀戮也;温慈和惠,以放天之生殖长育也。
是故春一草枯则为灾,秋一木华亦为异。
今杀无罪之初、军,而活当死之次、玉,其为枯华,不亦然乎?陈忠不详制刑之本,而信一时之仁,遂广引八议求生之端。
夫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岂有次、玉当罪之科哉?若乃小大以情,原心定罪,此为求生,非谓代死可以生也。
败法乱政,悔其可追。
劭凡为驳议三十篇,皆此类也。
又删定律令为《汉仪》,建安元年乃奏之。
曰:
夫国之大事,莫尚载籍。
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获厥中,俾后之人永为监焉。
故胶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臣董卓,**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遣,开辟以来,莫或兹酷。
今大驾东迈,巡省许都,拔出险难,其命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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