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嗟乎!
不知来世圣人救此之道,将何用也?又不知天若穷此之数,欲何至邪?
《损益篇》曰:
作有利于时,制有便于物者,可为也。
事有乖于数,法有玩于时者,可改也。
故行于古有其迹,用于今无其功者,不可不变。
变而不如前,易而多所败者,亦不可不复也。
汉之初兴,分王子弟,委之以士民之命,假之以杀生之权。
于是骄逸自恣,志意无厌。
鱼肉百姓,以盈其欲;报蒸骨血,以快其情。
上有篡叛不轨之奸,下有暴乱残贼之害。
虽借亲属之恩,盖源流形势使之然也。
降爵削土,稍稍割夺,卒至于坐食奉禄而已。
然其洿秽之行,**昏之罪,犹尚多焉。
故浅其根本,轻其恩义,犹尚假一日之尊,收士民之用,况专之于国,擅之于嗣,岂可鞭笞叱咤,而使唯我所为者乎?时政凋敝,风俗移易,纯朴已去,智惠已来。
出于礼制之防,放于嗜欲之域久矣,固不可授之以柄,假之以资者也。
是故收其奕世之权,校其从横之势,善者早登,否者早去,故下土无壅滞之士,国朝无专贵之人。
此变之善,可遂行者也。
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
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窍三辰龙章之肥;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
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
财赂自营,犯法不坐。
刺客死士,为之投命。
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
虽亦由网禁疏阔,盖分田无限使之然也。
今欲张太平之纪纲,立至化之基趾,齐民财之丰寡,正风俗之奢俭,非井田实莫由也。
此变有所败,而宜复者也。
肉刑之废,轻重无品,下死则得髡钳,下髡钳则得鞭笞。
死者不可复生,而髡者无伤于人。
髡笞不足以惩中罪,安得不至于死哉!
夫鸡狗之攘穷,男女之**奔,酒醴之赂遗,谬误之伤害,皆非值于死者也。
杀之则甚重,髡之则甚轻。
不制中刑以称其罪,则法令安得不参差,杀生安得不过谬乎?今患刑轻之不足以惩恶,则假臧货以成罪,托疾病以讳杀。
科条无所准,名实不相应,恐非帝王之通法,圣人之良制也。
或曰:过刑恶人,可也;过刑善人,岂可复哉?曰:若前政以来,未曾枉害善人者,则有罪不死也,是为忍于杀人,而不忍于刑人也。
今令五刑有品,轻重有数,科条有序,名实有正,非杀人逆乱鸟兽之行甚重者,皆勿杀。
嗣周氏之秘典,续吕侯之祥刑,此又宜复之善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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