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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寻常人想起来,总以为种族的同异,更难泯灭,这就是流俗之见,需要学术矫正之处。
从古以来,和我们体质相异的人,如西域深目高鼻之民,南方拳发黑身之族,为什么彼我之间,没有造成严重的阶级呢?总而言之:社会的组织,未能尽善,则集团与集团之间,利害不能无冲突。
“利惟近者为可争,害惟近者为尤切。”
这是事实。
至于体质异而利害无冲突,倒不会有什么剧烈的斗争的。
这是古今中外的历史,都有很明白的证据的。
所以把种族看做严重的问题,只是一个俗见。
近代有一种贱民。
其起源,或因民族的异同,或因政治上的措置,或则社会上积习相沿,骤难改易。
遂至造成一种特别等级。
这在清朝时,法律上都曾予以解放。
如雍正元年,于山、陕的乐户,绍兴的惰民;五年于徽州的伴档,宁国的世仆;八年于常熟、昭文的丐户;都令其解放同于平民。
乾隆三十六年,又命广东的蜑户,浙江的九姓渔户,及各省有似此者,均查照雍正元年成案办理。
这自然是一件好事情。
但社会上的歧视,往往非政治之力所能转移。
所以此等阶层,现在仍未能完全消灭。
这是有待于视压迫为耻辱的人,继续努力的了。
阶级制度,在古昔是多少为法律所维持的。
及文化进步乃觉得人为的不平等不合于理,此等法律,遂逐渐取消。
然社会上的区别,则不能骤泯。
社会地位的区别,显而易见的是生活的不同。
有形的如宫室衣服等等,无形的如语言举动等等。
其间的界限,为社会所公认。
彼此交际之间,上层阶级,会自视为优越,而对方亦承认其优越;下层阶级,会被认为低微,而其人亦自视为低微。
此等阶级的区别,全由习惯相沿。
而人之养成其某阶级的气质,则由于教育(广义的);维持其某阶级的地位,则由于职业。
旧时社会所视为最高阶级的,乃读书做官的人,即所谓士。
此种人,其物质的享受,亦无以逾于农工商。
但所得的荣誉要多些。
所以农工商还多希望改而为士,而士亦不肯轻弃其地位(旧时所谓书香之家,虽甚贫穷,不肯轻易改业,即由于此)。
这还是封建残余的势力。
此外则惟视其财力的厚薄,以判其地位的高低。
所谓贫富,应以维持其所处的阶级的生活为标准。
有余的谓之富,仅足的谓之中人,不足的谓之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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