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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财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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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的事业,无论如何,是不能普遍的(救济事业之量,决不能等于社会上需要救济之量,这是有其理论上的根据的。
因为救济人者,必先自觉有余,然后能斥其所余以救济人。
然救济人者的生活程度,必高于所救济的人,因而他所拿出来的,均摊在众人头上,必不能使被救济者之生活程度,与救济之者相等。
而人之觉得足不足,并不是物质上真有什么界限而往往是和他人的生活状况相比较的。
如此,故被救济者在心理上永无满足之时。
又在现在的社会组织之下,一个人的财富,往往是从剥削他人得来的,而他的自觉有余必在先,斥其余以救济他人必在后。
自剥削至于救济,其中必经过相当的时间。
在此时间之中,被剥削者,必已负有很大的创伤,即使把所剥削去的全数都还了他,亦已不彀回复,何况还不能全数还他呢),于是不得不有抵卖之品。
而贫民是除田地之外,无物可以抵卖的。
如此,地权即使一度平均,亦很难维持永久。
何况并一度之平均而不可得呢?再者:要调剂土满和人满,总不能没有移民,而在现在的文化状况之下,移民又是很难实行的。
所以此等平均地权的方法,不论事实,在理论上已是很难成立的了。
据记载,唐朝当开元时,其法业已大坏。
至德宗建中元年(民国纪元前1132年,即公元780年)。
杨炎为相,改租庸调法为两税,人民的有田无田,田多田少,就无人过问了。
自晋武帝太康元年(民国纪元前1632年,即公元280年)。
平吴行户调法至此,前后适500年。
自此以后,国家遂无复平均地权的政策。
间或丈量,不过为平均赋税起见,而亦多不能彻底澄清。
兼并现象,依然如故,其中最利害的,为南宋时浙西一带的兼并。
因为这时候,建都在临安,浙西一带,阔人多了,竟以兼并为事。
收租奇重。
宋末,贾似道要筹款,就用低价硬买做官田。
田主固然破产了。
佃户自此要向官家交租,又非向私家交租时“额重纳轻”
之比,人民已受了一次大害。
到明初平张士诚,太祖恶其民为士诚守,对于苏松、嘉湖之田,又定以私租为官税。
后来虽屡经减免,直到现在,这一带田赋之重,还甲于全国。
兼并的影响,亦可谓深了。
物价的高低,东汉以后,更无人能加以干涉。
只有食粮,关系人民的利害太切了,国家还不能全然放任。
安定谷价的理论,始于李悝。
李悝说籴(谷价),甚贱伤农,甚贵伤民(此民字指谷之消费者,与农为谷之生产者立于对待的地位),主张当新谷登场时,国家收买其一部分,至青黄不接时卖出,以保持谷的平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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