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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这是不足惊奇的。
早先的女性运动的目标只在于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但在“保护母亲和母亲权利”
等运动中,一种对于上述阶层出于(从根本上看)健康的真正女性的本能的关注重新觉醒;这种关注尤其针对该阶层中那部分尽管具有较高的人的品性,却因自己具有女性特有的气质而遭非议的女人,她们被判定会失足于社会混乱,不能跟上旧的女性运动所宣扬的追求目标。
在此不宜详论新的女性运动的诸个别目标。
我只想指出人们还没有弄清的是:在更纯真、更富女性味的女人的沉沦(并非必然沦入卖**,但确有这一趋向)的过程中,有一个新的女性阶级在某种意义上成长起来了,有如一个新的社会阶级在工人阶层和雇主之间的“私人雇员”
中产生出来一样。
把这个阶级的独立性和特性与工人阶级对比,就完全弄错了。
在社会价值判断中,以及在最终的法权的特性的情况下,像对待卖**一样对待这一女性阶级,绝不会长期下去。
从在此无须详述的根据出发,我确信:按她们的天性,婚姻是不可破裂的;目前仍继续的轻易离婚现象,现代的对婚姻进行法律上的胡医乱治的现象(它与一种对婚姻的伦理精神之深刻理解截然不同),都绝不会产生有利的影响。
婚姻就最终意义而言具有宗教性、恒久性。
在现代,婚姻由于其存在条件的相对化而遭贬损。
但要想通过这种贬损来医治当今两性间事实上的种种关系,是错误的方法。
前面所描述的男女关系会更多地要求,涉及非婚母子及男人对非婚母子的伦理义务和法定义务的社会判断应该发生根本变化。
再不能将这一女性新阶层同卖**混为一谈,像迄今人们所持的态度那样,轻视男人对这一阶层代表所负的伦理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做法,必须改变。
有助于改变这种状况的不是减轻对打胎的处罚,因为打胎完全是以社会宣判非婚母子不受法律保护这一做法的伦理权利和社会权利为前提的;非婚母子的惧心是打胎这种严重犯罪的主要的根本原因。
有助于改变上述状况的反例是确立非婚母子的法律保护地位,对持久性情侣关系及其结晶(孩子)加以保护并在社会和法律上予以承认,设立为女性和儿童提供专门法律保障的机构。
就此而言,必不可少的并非所谓的“新伦理学”
,恐怕倒是扩建基督教伦理,因为这一新的女性阶层先前未作为阶级存在,所以过去也就无须对之加以考虑。
如今则应考虑到这一阶层,从而基督教伦理应加以扩建。
这种扩建不是改变原则,而是承认新的社会事实。
无论是伦理的价值判断,还是法律和习俗承认的两性关系形式,今天都嫌笼统,而两性关系如今在事实上的诸形式早已表明极为丰富的细微差别。
在这里,我们的社会—道德的价值判断和法律形式适应的是旧的社会状况,那时介乎婚姻和卖**之间的一个中间阶层尚未鲜明地展现出来。
所以如今需要的不是什么“婚姻改革”
,而是在社会上承认那种持久的情侣关系及其后代具有自然隶属于婚姻的有限权利,并从法律上把握和理解这种情侣关系的形式,促进社会和国家对非婚生孩子的更多关注!
[1]我在此以多夫莱因(Doflein)为例,在另一完全不同的方向上以弗利斯(Flieβ)为例。
[2]这里请参见李凯尔特在其《价值体系》(逻各斯)一文中所作的敏锐评述。
[3]德兰思菲尔德(HedwigDransfeld,1871—1925),德国政治家,天主教女权运动的杰出代表。
——译注
[4]福尔哈贝(MiFaulhaber,1869—1952),德国天主教神学家;在斯特拉斯堡任《旧约》神学教授,1921年升任枢机主教;他坚决反对种族主义和纳粹极权主义。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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