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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个个人都尽了自己的“义务”
,那么在道德上他们做了同样的事情,前者与后者程序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因而做了同样价值的事情,甚至这时他们本身也价值相同。
每个个人都在其价值范围尽了“最大”
的义务,这一点还根本无法决定他们对包括所有恶善的道德价值宏观宇宙的了解有多深,他们在这个宏观宇宙里觉察了哪一部分。
并非那些“被高贵化的”
——像康德的高度近视的伦理学认为的那样——义务及其行为,而是“高贵应有高贵之态”
,即人原本的高贵赋予他们各种不同跨度的可能义务,是这些跨度的义务使他们不同程度地和道德世界相联结,并对他们来说“意义非凡”
。
卖调味品的小贩尽自己的“义务”
和真正的君主尽自己的“义务”
是有区别的。
甲只具有微不足道的道德价值差别,利用自己可怜的一点意志内涵尽自己的“义务”
;而乙则生活在层次极为丰富的人际关系及其他道德关系中,目睹一个划分精细的道德价值差别的王国,从一开始起就注视着较高的价值,他通过选取对他来说至高无上的价值并在所愿所为中实现这些价值而尽自己的义务。
这两种尽义务是有区别的。
以同一个行动,后者肯定违背了义务,而对价值目光较为短浅者则已经彻底地尽了他本人的义务。
我们在上文指出,在真正悲剧性的事件中必须每个人都尽了自己的“义务”
,或者至少使人理解,既使每个人都尽了自己的义务,价值还是在劫难逃,世界的全部道德价值还是不免减少。
我们这样说,并不排除一点:参与悲剧的各人及其存在的道德价值差别之范围是大小不同的。
在此存在范围里,“高贵的”
个人在不太高贵的个人严格履行的“义务”
的行动下化为齑粉,这倒是特别典型的悲剧性。
看来这类悲剧性有一种特别伤感而讥讽的魅力,它表现在:即使高贵的个人负有某种道德上的罪责,而他的对手则一身清白,但是绝对计算起他实际上实现的道德价值来,他的敌人还是不能望其项背。
高贵的个人——由于其义务范围较为丰富、较为高尚——比卑贱的人更容易“有过失”
,所以他从一开始就有一种道德的“危害”
。
这“危害”
本身已带有某些潜在的悲剧性,因为它的存在既要归功也要归咎于他较为高贵的本性。
悲剧性形象不仅是盗取宙斯之火、崇尚技术的普罗米修斯,更应该说是那些道德的普罗米修斯们,他们的眸子中首先闪烁着尚未被人知的道德价值,他们实现众人看不见的价值,具有众人感不到的义务。
而众人则仅仅尽了他们自己的“义务”
,把对他们来说还不是“好”
的视为“坏”
的,把他们尚茫然无知的应尽义务视为任意擅用权利,他们就这样攻讦高贵的个人。
“高贵者”
的这种“情形”
之所以是悲剧性的,原因正在于他们不得不放弃任何对众人的道德指责,因为众人只是“问心无愧地”
履行了自己的神圣“义务”
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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