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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也能交错地向我们展示各个不同的方面;此时,不可把“方面”
理解为躯体物或物理过程具有的空间方面。
这是与体验本身的变化完全不同的东西。
若我们以不同的方式去体验同一痛苦,比如痛苦地、忍耐地、享受地、为之献身地、反抗地去体验等,就会不同,而其时痛苦总在展示新的“现象”
。
实在的体验及其因果关系因而很少出现在内在知觉感知的现象里,正如自然界的实在关系很少出现在外在知觉感知的现象里。
在那里,此在级别都由被感知对象对理解的主体、主体之一般特性和个人特性的依存度标示出来;这些此在级别恰与此处如此多的意识级别相符。
比如说,一种生病的感觉能够实际出现,并能脱离内在知觉域;但也可以只脱离发觉域;它可以处于发觉域,却又可以脱离留意域;它可以处于留意域,却并未被观察到;它可以被观察到,却又并未对它作出判断、作出归属性确定。
一个人所体验的,以及在体验之际自以为能够述说自己所体验的东西,竟是彼此相距甚远!
总是——甚至在为之起象征作用的现象中也——脱离内在感知域的体验关系,可以称为自我的“下意识部分”
。
但在此须明确的是:这与所谓的“无意识”
(即一种从因果上去解释心灵生活——比如被认为是“心理意向”
之处)的单纯结构根本没有关系。
之所以不相干,乃因为:“下意识的”
体验绝不是因内在直观而简单地缺乏或展露出来,而是其此在与缺乏、其所在(Sosein)与他在(Anderssein)很可能在改变内在直观其时具体的全部意蕴,即使这一改变就其特殊内容而言,并非轻而易举能通过体验者在语言上表述出来。
因而,“下意识”
仍然是一种意识,与“上意识”
一样;相反,所谓的“无意识”
在任何意义上对于意识而言都不会出现,而只是展露出来而已。
下意识的体验因而原则上对内在感知敞开;它下意识地做的只是,不对内在知觉产生影响;而体验要先通过内在知觉的刺激才获得特定的生机值——体验通过这种生机值被实际感知为发生在此际的事件。
但下意识的东西同必然属于上意识域的未被发觉东西的差别,同样很大。
[1]里普斯(TheodorLipps,1851—1914),德国心理学家、美学家;曾提出著名的移情概念。
——译注
[2]另一个体的体验的表达现象,如笑、哭、脸红、伸手乞求等,或者,确切地说,这些表达现象在颜色、形式、线条、运动上的意蕴,在它们被理解为心灵体验的象征之前,必然已被看作身体的特性和活动了——但这是一种错觉。
在直观地自己给予的意义上,他人身体与他人心灵一样很少是“已知的”
。
对于身体,人们也以为、设想是显现在外的。
但羞愧、请求同样也可在表现出来时被人猜想、被人“感知”
——此时,比如我吧,却并没有把羞红的现象首先理解为血往头上、脸颊上涌。
我在羞红中感知到“羞愧”
、在微笑中感知到“欢乐”
——却毋须什么结论。
进一步深入难题,在此并不恰当。
对心灵的陌化感知进行深入研究的理论,见我的《论同情现象学和理论》一书的开头部分(哈勒,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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