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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中的办学经费由政府统一下拨,经费的使用和分配也受到政府的严密控制,学校不能独立管理和使用经费,从而限制了学校的自主发展。
如一位来自河南的校长指出:“政府不允许学校挣钱也不允许学校多发钱,包括奖金、绩效工资等全由财政统一拨付,即便学校挣再多的钱也不准多发给教师,只能用于学校发展。
但学校怎样发展校长没有自主权,只可以决定做什么,所涉及的东西必须通过政府统一招标购买,也只能购买政府指定厂家的产品。”
第二,高中缺乏人事权。
我国高中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学校缺乏人事权,校长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教师由政府统一招聘,学校无权任命校长和聘用教师,正如一位来自北京的校长所说,“校长没有人事权,你看中的人,最后不批你,你丝毫没有办法”
。
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招聘有能力的校长和教师,更好地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三,中等职业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
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也缺乏办学自主权,管理过程被统得过多过死,收费标准和招聘教师都由行政部门统管,与企业合作办学也受到限制,导致办学机制不灵活,办学模式单一,不能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的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限制了学校的长远发展。
(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涵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26]。
学校办学自主权是现行《教育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27]。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章程是指为确保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自主发展和管理的运行机制,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制度、各项重大原则等各方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点、规模、宗旨、体制、任务、法人代表、人事制度、课程与教学制度、招生制度和财务制度等。
我国的《教育法》将学校章程列为办学的必备条件,把“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作为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
学校必须按照章程自主设定办学目标、设置组织机构、确定岗位职责、聘任教职员工、开展课程教学、进行财务管理等。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另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工作的中心环节,学校必须根据国家设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按照学校的章程自主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分为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关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课外活动的组织等。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学校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根据自己的学校章程决定招生人数,进行招生工作。
招生工作的原则是合理、公开、公平和科学。
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的是免费教育,招生对象是所有的适龄儿童;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招生过程中要实行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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