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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证法与人的“主体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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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通过对马克思的现代性批判与其主体性思想之间深层关系的探讨,揭示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性。
在本节,我们试图探讨辩证法与人的主体性存在之间的关系,来揭示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意义。
众所周知,辩证法是马克思哲学的重要理论基础,在整个马克思哲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对于应该如何理解辩证法的理论本性和思想内涵,国内学术界有着很不相同的认识。
笔者曾把以往辩证法研究概括为“自然主义范式”
、“认识论范式”
和“实践论范式”
三种对辩证法的理论对象和思想旨趣有着重大不同的理论范式[1]。
在本节,我们将从人的主体性存在与辩证法的深层关系出发,揭示辩证法作为“人的自我理解学说”
这一理论本性,从而充分阐发马克思辩证法理论所具有的当代意义。
(一)“死”
的理论概念与“活”
的人的存在:哲学所面临的重大矛盾
人的“主体性”
存在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哲学思维方式来予以把握。
在哲学史上,“认识你自己”
,这一德尔斐神庙上的谕言始终是哲学探究的最高主题,“在各种不同哲学流派之间的一切争论中,这个目标始终未被改变和动摇过:它已被证明是阿基米德点,是一切思潮的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中心”
[2]。
一部哲学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人关于自身存在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理解史。
然而,虽然哲学把认识和理解人的存在作为自己的根本目标,却并不意味着它必然能找到通向“活生生”
、“真实”
和“具体”
的人的存在道路,恰恰相反,在哲学史上,哲学家怀着认识人的目标的无限热情而开端,却常常以人的存在的失落为结局,人的存在失去了“活生生”
的、“具体”
的生存性质,被“抽象”
化成“现成”
的“存在者”
,并由此引发人的“自我认识”
的危机。
这是哲学史上屡见不鲜的现象。
无数先哲睿智们费尽心力,企图对人的存在给出一种明确的、“本质”
性的说法,然而,人犹如一个调皮的精灵,总是躲避着对他的把握,当哲人们殚精竭虑,自以为达到了对人的一劳永逸的理解时,人马上又露出他的另一副面孔,证明了这所谓“一劳永逸”
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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