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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差异性社会:社会善治规范体系建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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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性社会差异性社会是当前我国现实的社会状况。
真切地认识我国社会状况的道路,即不能步罗尔斯后尘,从虚拟的公设(如“无知之幕”
)出发做先验逻辑推导,也不能停留在一般实证科学层面满足于对社会现实做实证的现象描述,更不能听任后现代主义的“碎片化”
喧哗而放弃对社会整体的把握,而是要“沿着实证科学和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的途径”
[1]来达到。
社会学是调研和分析我国社会状况和类型的最切近的实证科学。
近年来,来自国内社会学界独特视域的研究成果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社会的经济成分、人们的就业方式、收入水平、生活方式、组织方式和价值观念都在多元化、多样化、差异化,社会结构正在重新分化。
许多社会学者如郑杭生、陆学艺、李强、李培林、孙立平、李路路等一批中青年学者以非常实证的方法,对我国社会的分层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尽管学者们可能在研究角度、分类尺度、分层标准、分层细分程度(十个阶层或六大阶层)、对分层状况(如中产阶层、断裂与碎片、两极化)的描述和判定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是他们的一个共同和基本的结论就是:我们的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已经分层化和差异化,这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一个重大社会事实。
我们不必重复描述社会学家们整个研究的过程,我们的提问仅限于:第一,我们如何“命名”
这一分层而导致的差异化的社会?这一社会究竟是暂时现象、局部碎片还是一个将长期存在、普遍存在的社会类型?或者说,与以往分层化的人类社会相比,差异性社会差异性社会究竟在社会类型上有什么本质的不同?第二,这一社会利益差异的群体“事实”
是否天然成为这一社会价值合理的必然存在?我们应当选择怎样恰当的社会正义原则来有效治理这一差异性社会差异性社会?显然,对问题的深层解答需要超越社会学事实的实证眼界,叩响了需要“辩证思维”
加以概括的大门。
从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辩证思维”
反思历史,那么,社会展现于我们面前的总是物质生产与物质交往内在矛盾的产物;每一个时代借以相互区别的,就是人们在一定的物质生产水平基础上的物质利益关系的状况。
马克思说:“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2]因此,物质利益关系的状况是社会分型最主要的尺度。
我们应当以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状况作为尺度,重新思考社会分型问题,提出与社会分型相对应的建构原则。
综观整个人类历史,依据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状况,我们大致可以将社会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人们的物质利益完全一致、没有差别的同质性社会。
如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就属于这一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社会不是没有差异,如原始社会至少存在着男女之间自然分工和某些职位差异,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存在着个性差异等等。
但是,这些差异都是在非物质利益意义上的。
在物质利益上,总的来说不存在或不需要存在差异。
与同质性社会相对应,实现的是同一性政治。
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都采取社会自治的方式,没有或不需要脱离社会之上的“上层建筑”
来管理社会。
第二,阶级对抗性社会或阶级冲突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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