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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无限活动非但没有使自我成为绝对,相反却设定了一个自我永远达不到的彼岸。
而实践理性的最终统一,也未能把握住这个彼岸,而只是把统一理解为一个空疏的目标,一个康德意义上的“应当”
或“信仰”
。
第二,由于非我作为内容始终在自我之外,所以,自我向非我的推演只是“形式推理”
或“形式的思辨推理”
[37]。
其他范畴的推演也莫不如此,因为内容不断地逸出于自我之外,所以与推演本身无关。
在这个意义上,费希特的思辨推理和构造的要求只从属于“意识的观点”
,即主观的观点,其创造原则或发展原则也只是在思维形式上的创生或推演。
在这个意义上,费希特掌握的是“绝对的形式”
,费希特哲学是“形式在自身内的发展”
,以至于“没有超出康德哲学的基本内容”
。
尽管费希特将“自我”
称作“绝对”
或“无限”
,但由于自我仍然封闭在有限的自我意识之中,所以在哲学本体论上,费希特显然没有克服康德先验哲学中的主观主义和二元论。
而从黑格尔所阐说的本体论原则来看,费希特的自我,“充满了有限性、个别性、非自在自为的内容”
,不过是向“充满了内容的精神”
过渡的理论环节。
[38]所谓充满内容的精神,就是自在自为的真理,就是绝对,就是主体与客体实现了的统一。
因此,自我若在本体论上被真正理解为绝对,那么,非我就决不是自我的异己者,而只是自我的异在。
正是在这里,谢林哲学在本体论上的意义开始显现出来。
三、谢林的“同一哲学”
尽管费希特后来曾主张“自我必然地是主体与客体的同一”
[39],但这一补充并不足以改变其知识学的本体论基础或原则,也不可能清除其哲学置放于“自我”
中的那些根本的对立。
费希特的确多次把自我称作“绝对自我”
,甚至是“绝对无条件的和不能由任何更高的东西规定的绝对自我”
,但却始终没有摆脱个别的、有限的自我意识框架来阐说自我,来推演范畴。
正如黑格尔所指证的,费希特的自我,既是绝对自我、上帝,又是具有个人的特殊性的自我。
正是这种模糊摇摆的理解,给了谢林以最初的刺激,促使其在德国古典哲学中第一次完成了主客一体的“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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