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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永远是这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但是这些组织也表现为人的现实普遍性,因而也就是一切人所共有的。”
[43]如果说这个观念一般说来也能为费尔巴哈所具有,那么特殊地说来,这个观念对马克思来说还进一步意味着:使现实的人的理解深入到“社会形式”
之中,深入到“政治形体的逻辑”
之中。
但是,费尔巴哈在这一逻辑面前却开始变得力不从心、举步维艰了。
正如施达克所说,政治是费尔巴哈“通不过的区域”
。
这不仅是因为费尔巴哈只是“醉心于自然”
,而且因为他的直观原则(作为现实性的反思形式)是和真正的“活动”
原则疏远的甚至是正相反对的。
因此,费尔巴哈的“社会”
概念(直观的和谐、统一)就只能完全避开“市民社会”
(“恶”
、活动中的分裂、对立与矛盾),或者立即用“不幸的例外”
完全取消其本质重要的意义。
费尔巴哈并不是完全没有注意到“市民社会”
,而且按其人本唯物主义的本体论,他也理应把人的神圣本质归结为它的世俗基础。
费尔巴哈确曾指证过“共同体社会(其原则是“共产主义”
)和“市民社会(其原则是“利己主义”
)的对立,并且立即根据他的社会概念而宣称自己是共产主义者。
但是,“活动”
原则的取消使他不得不停留于“共同体社会”
和“市民社会”
之间分离隔绝的对立中,正像他在理论中不得不完全排除市民社会的意义而返回到“共同体社会”
的抽象性之中一样。
在这里,“共同体社会”
的抽象性是与“市民社会”
意义的排除相联系的,是与二者之间的抽象对立相联系的。
但是,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
的意义却本质重要地出现了。
在后来回顾《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时候,马克思写道:“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44]
为什么一般说来站在费尔巴哈本体论立场上的马克思能够达到这样的结果呢?为什么费尔巴哈完全排除其意义的“市民社会”
在马克思那里获得了如此重要的地位并要求对其进行深入的解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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