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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学理上说,我们必须对“辩证法”
提出的首要问题就是:“辩证法”
是不是一种可以脱离思想内容而到处套用的“方法”
?
“辩证法”
,我们习惯性地把它理解为只是一种“方法”
,一种可以用来解释任何问题的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方法”
。
在这种习惯性的理解中,我们淡化甚至是遗忘了“辩证法”
的生命根基和根本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而走向了“辩证法”
自身的反面——脱离思想内容的“变戏法”
。
恩格斯批评“官方的黑格尔学派”
从“老师的辩证法”
中“只学会搬弄最简单的技巧”
,那么,“老师的辩证法”
即黑格尔本人的辩证法究竟是什么?大家都知道,黑格尔的辩证法集中地展现在他的《逻辑学》一书中;如何理解黑格尔的“逻辑”
,也就会如何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
。
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首先鲜明地从黑格尔的“逻辑”
中引发出如下三个重要论断:其一,“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工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
[2];其二,针对人们把“逻辑”
当成“外在的形式”
,列宁提出,“黑格尔则要求这样的逻辑:其中形式是富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
[3];其三,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列宁得出了关于“逻辑”
的论断:“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的以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
[4]这个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逻辑”
,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
黑格尔的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辩证法,不是偶然形成的。
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到近代西方哲学家培根,曾经分别地探索和提出了关于思维运动的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
这两种被称之“形式逻辑”
的思维运动的逻辑,都是要求“暂时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而专门研究人的思维结构及其运动的规律和规则”
。
这种专门研究思维形式结构的逻辑学,从概念角度看,可以称为“外延逻辑”
即关于概念的“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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