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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对此,列宁还特别强调地写下:这是“关于辩证法及其客观意义的问题”
[110]。
概念的辩证法和认识的辩证法之所以“具有客观意义”
,发展问题之所以“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
,是因为作为思维规定的概念和范畴既不是单纯的“思维形式”
也不是“抽象的普遍性”
。
因此,真实地理解关于“发展”
的“逻辑”
,就必须重新理解构成“逻辑”
的“概念”
和“范畴”
。
在肯定黑格尔所要求的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逻辑”
,并做出“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
的基础上,列宁提出“客观主义: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用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
[111],并以全方框方式对“范畴”
作出如下的论断:“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
本能的人,即野蛮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
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梯级,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
[112]这样的逻辑范畴就“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还包含着特殊东西的丰富性的普遍”
,由这样的逻辑范畴所展开的逻辑就“不是抽象的、僵死的、不动的,而是具体的”
。
正是基于这种理解,列宁在摘录黑格尔的这些论述后,写下了这样的评语:“很有特色!
辩证法的精神和实质!”
[113]
列宁的上述论断,并不是偶发的感慨,而是在“旧逻辑”
与《逻辑学》的对比中做出的,即“在旧逻辑中,没有转化,没有发展(概念的和思维的),没有各部分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没有某些部分向另一些部分的‘转化’”
,而黑格尔的《逻辑学》则“提出两个基本的要求:(1)‘联系的必然性’和(2)‘差别的内在的发生’”
。
列宁认为,黑格尔的这“两个基本的要求”
,正是深刻地体现了“辩证的东西=‘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
[114]。
因此列宁提出:“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转化而同一的,——为什么人的头脑不应该把这些对立面看作僵死的、凝固的东西,而应该看作活生生的、有条件的、活动的、彼此转化的东西。”
[115]列宁关于辩证法的上述论断告诉我们,“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
,就必须掌握“具有客观意义”
的概念的辩证法和认识的辩证法;而深刻地理解辩证法是逻辑学,则必须重新理解“逻辑”
的现实表达——“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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