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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价标准及其确立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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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的前提性的也是核心性的问题是评价标准的问题。
评价总是以一定的尺度、标准来衡度对象,所以,标准的确立就成为评价活动的第一个环节。
这些标准可能是兴趣、爱好、利益、理想等个人性的,也可能是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可能是潜在的、暗含的、不明确的,也可能是明确的、自觉的,但无论如何,它始终都是评价赖以进行的逻辑前提,没有了标准,就不可能进行评价。
按照一般性的看法,评价标准就是人们的价值观念,或者说一定的价值观念就承担着执行着评价标准的功能。
评价标准对于具体评价活动的先在性和前提性是思想家们老早就发现了的,但是一些人从唯心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这证明了评价标准的先天性或先验性,例如,康德为了反对伦理学中的相对主义,维护道德评价的严肃性和客观性,就认为并论证道德法则即道德评价标准是人们头脑中先验的形式。
新康德主义基本上走的也是这个路子。
舍勒不同意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反对康德把这些标准和规范视作是形式的因而才是先验的、普遍的这种论证方法,他认为价值标准的这种先验性不是来源于形式性,而是来源于价值依存法则和等级秩序的绝对客观性。
在我们看来,评价标准对于某个具体评价活动的先在性,并不证明这标准就是先验的,更不能说它是人生来就有的东西。
先验论的错误在于脱离了人的实践的历史联系,也割断了评价活动的历史联系,把评价标准对于某个具体评价经验的先在性等同于对一切经验的先在性。
其实,这些标准这些观念不过是以前人们评价经验的总结、提炼,是历史地流传下来的一些思想观念、规范、原则、模范等。
个人在儿童时期就接受了这些东西,同时又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体验经过有意识地增减取舍,确立了自己的价值观念,并进而使之成为自己的评价标准。
只要我们历史地看待这些评价标准的产生,它们就没有任何神秘主义的色彩。
评价是根据一定的标准而作出的,对评价的结论即价值判断的论证也是根据这个标准而进行的。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人们在评价标准方面能够达到一定的认同,那么这种论证就可能成立,原则上就能够根据陈述的理由而消除分歧,取得一致或比较一致的意见;反之,如果彼此的分歧原本就是评价标准的分歧,那么这种论证就难以生效。
在关于评价问题的理论研究中,争论也多集中在评价标准问题上。
评价标准问题,无论在现实的评价活动中还是在对评价活动的研究中,都是一个核心性的问题。
评价标准的实质和根据是什么,有无统一的、客观的评价标准,这是价值理论研究中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
在一些理论家看来,评价标准实质上就是价值标准。
他们主要侧重于从道德价值和道德评价方面的情况来讨论这个问题,一个社会通行的道德规范,既是一定的行为有无道德价值的标准,也是人们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
这正如法律规范既是一定的行为合法与否的尺度,也是人们评价一定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一样。
但他们却遇到这样的反驳意见,为什么同一个行为,在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道德体系和法律规定中,其价值是不同的;一定时期是道德的,在另一定时期就不是道德的;在一个时期是合法的,在另一个时期就是不合法的。
正是为了回避这些反驳,使他们走向了价值主观论,他们把价值看作是人们在评价中所认为的价值,换句话说,价值就是由评价来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认为,评价标准与价值标准是不同的,评价标准只是价值标准的一种反映或内化,是对价值主体的需要的一种反映,评价本质上是对价值的观念把握,是从观念上揭示、想象、预测一定的价值,而不是决定价值。
在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中,确实存在着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重合的情况,但必须注意到,这种重合并不说明它们在逻辑层次上是没有区别的,正如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的重合并不等于他们在逻辑层次上没有区别一样。
一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实质上就是一个社会调节人与人的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实际需要的反映,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
道德价值作为一种规范性价值,是被规定的价值,所以才有可能出现道德规范既作为价值标准又作为评价标准的情况。
在一个社会流行着几种道德的情况下,这些规范就会突出地表现为都只是作为一种评价标准而起作用。
简单地把这种特殊情况当作是价值评价的一般通则,就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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