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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治自由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政治法律制度问题间接表现出来的。
一个阶级要维护自己的自由,靠的是法律制度;一个阶级要争取自己的自由,也表现在反对和试图改变原有的法律制度。
而法律制度都是由人制订的,它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4]因此,法律制度从来都是有阶级性的,为一定阶级服务的。
它既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
人类社会争取社会政治自由的斗争就客观上存在着两种情形:有时争取自由,反对、改变一定法律制度的政治行为是正当的、进步的,如“工人并不尊重法律,而只是在无力改变它的时候才屈服于它”
[5]。
工人阶级的使命就是通过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取消这种法律制度;有时维护自由,保持、巩固一定的法律制度的政治行为是正当的、进步的,如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此时,无产阶级的使命就是自觉地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并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同敌对势力进行斗争。
因此,对于自然界来说,人类争取自由的一切努力都应予以肯定,而对于争取政治自由的言论和行动则要加以具体的分析,要看它争取的是什么自由,是谁向谁争取自由,是否具有合理性。
也就是看它所反对或维护的法律制度是否反映、体现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和历史趋势,是否给更多的人带来比以往更多的自由,说到底,就是看它是代表进步阶级的利益,还是代表没落阶级的利益;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代表极少数人的利益;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如果争取政治自由的斗争所反对的法律制度是不合理的,那么这种斗争就是合理的、进步的;反之,如果它所反对的法律制度是合理的,这种斗争就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反动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时期,高举自由的旗帜,为自由而斗争,就具体表现为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因为资本主义虽然较之于封建主义是一个进步,但资本主义的政治自由实质上只是少数人的自由,是一种片面的自由,是假自由;无产阶级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高举自由的旗帜,为自由而斗争,就具体表现为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因为社会主义的政治自由,实质是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和极少数人的不自由,而且正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自由才剥夺极少数人的自由。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7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宁全集》第13卷,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7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4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5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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