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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从历史的观点看,无产阶级专政随着历史的发展将会逐渐消亡,但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消亡不是通过空谈民主实现的,而是通过一定历史时期内强化无产阶级专政,在世界范围内消灭阶级剥削、阶级压迫实现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消亡与阶级的消亡、国家的消亡、政党的消亡是一致的,也是与民主的消亡同时的。
换句话说,当社会不再需要无产阶级专政的时候,民主制度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民主也就随之消亡了。
正如列宁所说,“无产阶级专政,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将第一次提供人民享受的、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同时对少数人即剥削者实行必要的镇压。
只有共产主义才能提供真正完全的民主,而民主愈完全,它也就愈迅速地成为不需要的东西,愈迅速地自行消亡”
[33]。
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这是民主的又一特征。
任何时候民主和集中都不可分割。
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集中又是民主赖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保证,只有实行必要的集中,才能正确地实行民主。
在社会主义社会,自由都是“有领导的自由”
,民主都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而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毛泽东指出,在我们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
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民主集中制。
1957年,他还提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目标:就是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较易于克服困难,较快地建设我国的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党和国家较为巩固,也较为能够经受风险。
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具体体现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上。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是人的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化、制度化,是实现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必要保证。
无论什么样的民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基础上的民主,绝对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民主是不存在的。
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辩证统一的。
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也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权利必须由社会主义法制来确认、体现和保证,明确规定人们的民主权利、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以及对于侵犯和破坏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
有了这些规定,人们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就有了法律保障。
历史和现实都说明,不通过法律途径去保护人民的权利、惩罚少数人的“极端民主”
和“绝对自由”
,这样的民主就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必须是同步的、相辅相成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集中地体现在发展民主和坚持共产党领导的统一上。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题中应有之义。
人民是一个历史范畴。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无产阶级是人民的主体和领导阶级,人民当家作主从根本上说就是无产阶级的政治领导和政治统治。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干脆把‘无产阶级转化成统治阶级’和‘争得民主’这两个概念并列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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