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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自然客体具有客观性,这对于很多学者来说,都可以承认或者接受,而对于社会认识客体是否具有客观性,则存在着很大的争论。
在历史上,唯心主义的社会学者正确地看到了人类所特有的精神、思想、理性、观念等的外化或创造,但他们将其完全归结为人们的动机、观念、兴趣、情感等自由意志,看作主观随意的自由活动过程,从而把社会历史看作完全超自然的思想和观念的历史,把认识社会历史看作对于某种纯粹思想和观念的认识,从根本上否认了社会历史运动的客观性,也就从根本上否认了社会认识客体的客观性。
在这种观点的支配下,“迄今为止的一切历史观不是完全忽视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过程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
因此,历史总是遵照在它之外的某种尺度来编写的;现实的生活生产被看成是某种非历史的东西,而历史的东西则被看成是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某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
这样,就把人对自然界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因而造成了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
[10]。
自然界和历史的对立,本质上是人的自觉能动活动与其前提条件和现实基础之间的对立。
抽掉了必要的物质前提和现实条件,则社会历史只能是一种纯粹主观和片面的精神运动过程。
旧唯物主义者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并力求客观主义地去把握人类社会。
但是,他们把人类社会与纯粹物质自然界要么等同起来,要么混为一谈,“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
[11]。
忽视了人类社会中思想、观念、理性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不懂得应当在主体与客体的对象性关系,尤其在主体对于客体的自觉能动活动方面去理解现实的社会和现实的人,从而最终在社会历史领域背叛了自己,从另一条路途陷入了历史唯心主义。
在我们看来,社会认识客体也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首先应由社会历史运动本身的客观性来加以说明。
社会历史运动,既不同于纯粹的自然物质运动,也不是纯粹的观念和思想运动,而是包含着人类的精神、思想、观念运动在内的人的自觉能动活动,而这种自觉能动活动本身又不是超越自然、超越现实的纯粹观念的自我旋转或自由意志,而是奠基于物质自然界运动过程之上的能动的选择与创造过程。
因此,社会运动,可以看作精神与物质、思维与存在、思想与原型、观念与现实之间交互作用、辩证统一的特殊运动形式。
社会的物质生活过程构成了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现实基础,社会精神生活过程则再现着物质生活过程。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
[12]社会的实际生活过程是物质生活过程与精神生活过程的统一。
正是这种统一的生活过程为人们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来选择认识对象,设置认识客体提供了前提和可能。
就是说,社会历史存在向社会认识客体的转化,依赖于认识主体对于客体的能动选择和自觉设置,而这种选择和设置本质上只能在社会历史存在本身所提供的现实前提与范围内进行。
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社会历史运动本身,为社会认识主体根据自身的一定需要和能力而自觉地选择一定社会现象来加以认识,并能动地将其设置为客体来加以观念地掌握提供了客观的现实的可能。
社会认识客体并不是想象的客体或想象的存在,而是客观的、实际的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
社会认识客体具有客观性,这不管对物质的还是精神的社会存在方式而言都是同样的。
社会认识客体的具体类型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自然前提、物质基础、人际交往、感知形式、思维运动、精神产品、实践活动、物质产品、社会组织、社会规律等。
但当它们作为对象性客体而被纳入到与主体的认知关系中并成为人们力求通过意识思维活动而加以观念掌握的对象时,相对于它们在主体的意识思想观念中的存在形式而言,它们就都是客观的,是为认识主体的主观观念所反映的原型、客观对象。
这点即便是对人类的精神文化产品和实际的感知—意识思维过程来说也不例外。
(3)具体性
认识客体的具体性是它的对象性、客观性特征的延续,是认识系统中的主体—客体相关律在客体方面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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