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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理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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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真理作为一种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它不是客观事物本身,客观存在的东西自身没有对错之分。
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它通过思想、理论的形式,也就是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形式表现出来。
这些形式都是人们主观上所特有的。
所以从这个方面说,真理具有主观性,是一种观念的存在形态。
这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首先,真理的主观性体现为主体的主观选择性。
人们的认识固然是对客体或对象的反映,但这种反映却不是被动的、盲目的。
实际上,认识过程是一个由主体所主导的过程。
对于特定的认识主体来说,并非所有外在于主体的事物或现象都能成为认识客体,而且进入主体认识范围的事物或现象也并非其每一个部分、每一个侧面同时都成为认识的对象,其中体现着主体的主观选择性。
人们总是从自身当下的生活实践的需要出发来生成和建构自己的对象世界,并积极探求那已经进入对象世界中的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其切入点是事物之与人们的生活实践需要直接相关的某一或某些部分。
离开这种确定的对象性关系,外在事物即使进入人们的感知范围,人们也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更不会自觉地去探求现象背后的本质和规律。
正是由于主体的这种主观选择性,所以真理性的认识既来源于人们的生活实践,又能有效地指导和服务于人们的生活实践。
就此而言,真理和价值的区分是相对的,在本质上二者是统一的,并贯穿于主体认识的全过程。
其次,真理的主观性体现为主体的主观创造性。
人们的认识之所以不是被动的,认识的结果作为观念形态的存在与认识客体之所以有原则的区别,二者不能等同,还在于人们的认识活动及其结果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和创造性的产物。
主体在按照其内在尺度去认识、把握客体时,是根据自己特定的知识结构、认知图式去同化客体,将蕴藏于客体中的信息主观化,进而对其进行加工、整理和改造,然后再将主观信息输出为客观信息,外化为知识,并对知识的客观性作出检验和判定。
就感性认识来说,其所把握的客体的现象,是客体信息输入人脑后,被感觉、知觉、表象等形式所整合,又反馈到客体而形成的结果;而就理性认识来说,其所把握的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是对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现象进一步概括、重构和升华,将完整的表象转化为抽象的规定,又把抽象的规定综合为理性具体,从而形成的理论观念。
以这种理论观念(经过实践观念)所指导的实践如果取得了预期结果,达到了预想的目的,从而证明这种理论观念具有客观性,那么它就是真理性的认识。
最后,真理的主观性体现为主体的主观局限性。
真理性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有目的的创造性思维的产物,其获得既依赖于客体的存在状态及其发展程度,也依赖于主体的认知能力。
在客体的存在状态及其发展程度既定的前提下,主体的认知能力的水平对于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获得真理性认识,起着决定性作用:主体认知能力越高,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揭示程度越高,所获得的理论观念也就越具有真理性。
可见,真理性的认识从其属人的方面来看,是一步一步不断深入的,一定的主体只能认识和把握客体的一定层次的本质和规律。
正如列宁所说:“认识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
[4]不仅如此,真理性认识作为思维的产物和观念形态的存在,需要诉诸语言,纳入到公用的语言描述——解释系统中才能外化为对其他认识主体来说都能够解读和接受的、因而具有普遍性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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