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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如果把这些出现在“社会活动的三个不同方面的”
(如马克思所描述的)诸要素都集中起来,人们就可以说,实践意味着人类有意识的和感性的活动,人们在这里生产自己的物质存在形式和生产关系,这也是人们得以生活,并因此改造自然、社会和自身的方式。
由于实践必然是社会的,也即是说,因为它包含着某种合作方式,“在某一劳动部门共同劳动的个人之间的分工也愈来愈细致了”
[18]。
但这种分工一般并不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人们之间的合作不是自愿的,而是受其活动能力有限性的局限,在分工中所各自承担的角色是他们所无法控制的,被划分为阶级也是独立于他们的自由意志之外的被迫选择。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发的,那末人本身的活动对人说来就成为一种异己的、与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驱使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
[19]。
换句话说,这就意味着,尽管物质条件和社会制度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但它们却获得了一种超越或凌驾于个体之上的独立属性,构成了一种“客观力量”
,控制着人类。
这里的悖论就是:凝结为客观制度和社会关系的人类活动,尽管当初也是人类活动的产物,但却逃离了人类的控制范围。
因此,作为外在于个体的社会关系的再生产,是实践的维度之一。
这种“客观力量”
是由人的实践活动产生的,并在具体的分工中表达自身;它使得大量“无财产”
的人得以生活在一个富有的、有文化的世界;它也造成了统治阶级与直接生产者之间的对立。
然而,实践或许也有另外一个维度,即改造社会关系,将它们放置在个体有意识的控制范围之内。
这样的实践旨在分解“客观力量”
的压迫性,废除分工的弊端等。
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实践承担着双重角色:它在既定的社会关系中再生产物质生活,这就是劳动;同时也在对社会关系进行改造,并因此改变了劳动条件,这就是革命实践。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意识形态概念了。
我认为意识形态概念的建构是更广义的、关于观念形成的理论的一部分。
这就是说,意识形态是一种具体情况,是特定观念的一种具体形式。
但意识形态绝不能仅仅被等同于观念。
这就意味着,尽管意识形态是某种观念,但并非所有的观念都是意识形态的。
为了澄清这一点,有必要分析马克思对观念起源与功能的认识。
可将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归结为如下三点:第一,历史唯物主义“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
[20];第二,“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21];第三,“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
[22]。
既然并非所有的观念或意识形式都是意识形态的,那么,意识和实践、统治阶级和矛盾之间,就一定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
换句话说,有必要明确特定观念承担意识形态属性的具体方式,以及其与实践的关系、与统治阶级的关系、与矛盾的关系。
但首先让我们更为仔细地来考察后三种关系原则。
实践对于观念形成的重要性来自于更基本的假设,即现实本身应该被视为实践。
如果现实没有被视为“对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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