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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异质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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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马克思为什么会与黑格尔相反,选择了彻底的对立呢?传统的解释是,这是由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的政治实践所致。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亲身体会到了普鲁士王国对出版自由的限制和官僚在林木盗窃法案问题上的冷酷无情,这些事实使他认识到,被黑格尔设想为理性国家的普鲁士王国不仅无法解决市民社会的现实矛盾,而且根本配不上理性国家的名誉[89],因此,绝不能让市民社会被这样的国家简单地扬弃,同理,绝不能让现实中存在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就这样简单地被掩盖。
这一解释固然没错,但是它只说明了马克思反对二者同一的实践理由,而没有说明其理论逻辑。
在笔者看来,马克思之所以坚持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根本上是由于近代市民社会的本性,或者说市民社会的经济学本质所致。
前面说过,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本质上是一个以私人利益为核心的经济学范畴,它与代表普遍利益的政治国家具有异质性。
尽管黑格尔出于其客观唯心主义的逻辑和拥护立宪君主制的政治立场出发,为了能让市民社会统一于国家当中,可谓是煞费苦心,设定了“陶冶”
、“福利行政”
、“同业公会”
、“地方自治体”
、“等级制国会”
、“官僚政治”
等种种中间环节,但是无论他怎样努力,都没能使市民社会真正消融于国家之中。
究其原因,是因为市民社会与国家是异质的,对国家而言,市民社会在内容上或在质料上具有不可消解性。
这才是马克思选择了对立的根本原因。
诚然,我们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找不到马克思本人对这一原因的解释,甚至看不到他专门研究市民社会的章节,但是,我们从他的论述中可以找到他接受黑格尔市民社会规定的例子。
譬如,在《法哲学原理》“国家”
章中,黑格尔曾对市民社会作过这样一个说明,即“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
[90]。
这是在“国家”
章中黑格尔少有的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异质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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