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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分析中,社会关系将被看作在我已经考察过的三个阶段中采取了三种形式:在前资本主义的共同体中是具体的特殊的内在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抽象的普遍的外在关系;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是具体的普遍的内在关系。
在关于这个更加抽象的本体论的论述中,我的目的是区分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
对马克思来说,具体地存在的个人之间的一切关系都是内在关系。
内在关系就是使个人被他们处于其中的相互关系改变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内在关系中,个人之间的这些关系都是这样一种关系,即个人都是相互受关系影响的。
马克思在对作为内在关系的社会关系的理解中,采纳了黑格尔的内在关系分析的一些主要特征。
但是,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在一个关键性方面,马克思从根本上不同于黑格尔。
马克思利用了黑格尔关于内在关系的典型例子,即《精神现象学》中的主—奴辩证法。
在黑格尔的说明中,正如主人的支配对于构成作为奴隶的奴隶是必要的一样,奴隶的从属对于构成作为主人的主人也是必要的。
在黑格尔的术语中,在这个意义上即关系存在于在一个确定的角色中对他人的有意识的承认以及在与这个角色的关系中对自我的有意识的承认之中①,在这里,内在关系是现象学的。
如果奴隶拒绝把主人看作主人,那么,奴隶就不再是奴隶,主人也不再是主人。
我们也可以在支配和从属的概念逻辑中看到这种内在关系,在这个逻辑中,这些术语都是为了它们的意义而互相依赖的。
因此,正如“比……更大”
这个术语蕴含着一个更大的东西和另一个较小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一样,“支配”
这个术语蕴含着支配者和被支配者之间的一种关系。
对马克思来说,就像对黑格尔一样,内在关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在关系中被改变的。
然而,马克思和黑格尔在这里的不同点就在于,马克思并没有把个人完全看作由这些关系所相互构成的。
相反,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马克思把这些个人看作独立的、现实的,因此这些个人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关系而得以存在。
对马克思来说,尽管这样的个人并不是离开他们的关系而存在的,事实上,他们是通过这些关系而发展和改变他们自身的,但是这些个人的生存和活动方式是他们所进入的关系的本体论前提。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这些个人就是代理人,可以说他们就是通过他们的活动来构成这些关系的,所以这些个人不能被看作这些关系的产物。
①因此,这些个人具有根本的本体论地位,而不应被理解为关系的纯粹节点或完全是由他们的关系构成的。
②
但是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如果说在内在关系的情况下,关系者都是随着在他们的关系中的变化而相互被改变的,那么外在关系是什么呢?对马克思来说,正如对黑格尔来说那样,外在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关系,即在其中每一个被关系者都被当作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他离开关系而存在且看起来似乎完全不以关系为转移。
在这个意义上,关系者对关系都是漠不关心的,他们可以进入这种关系却并不改变他们的本质或构成。
因此,这种关系看起来似乎可以离开与之相关的事物而存在,这样一来,实体和关系都被实体化了。
然而,对马克思来说,在他们都是内在关系出现的方式这个意义上,从一种片面的或抽象的观点来看,外在关系仅仅是一个表象。
但是,外在关系并不仅仅是表象,这种表象或抽象具体体现在社会关系发展的特定阶段上。
特别是对马克思来说,社会本身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交换体系中呈现出这种表象,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个人是作为“被抽象统治”
的存在而出现的,也就是说,他们的相互关系只是以异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因此,对马克思来说,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都不仅仅是概念的抽象,只存在于头脑当中(如他所说),而是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些关系都是现实的社会关系,它们表现出了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的特征。
我们也许会问:社会生活如何能够呈现出不同的关系方式,以及内在关系(一个共同体的直接关系)如何能够在作为外在关系(交换、资本和机器这三者的异化形式)的实在中成为具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何能够变成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以及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如何能够转变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答案就存在于马克思关于对象化过程的说明中,这是下一章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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