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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马克思对抽象道德的拒绝,不应该被看作意味着他提倡一种纯粹描述性的或价值无涉的社会研究方法,其中,像正义这样的价值都被看作是历史相对论的。
①马克思并不是一个历史相对主义者,这一点可以从如下事实中明显地看出来: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是一种规范性研究。
也就是说,正如我在第4章中已经论证的那样,马克思把自由看作一种根本价值,它的基础就是人类活动的真正本性。
正如自我超越能力一样,尽管它在不同社会形式中的实现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体现了一切历史时期所有个人的特征。
而且,自由这种价值为马克思根据不同社会形式在实现这种价值上的程度而批判不同社会形式提供了基础。
同样,我们将看到,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具有规范性力量,而并不仅仅是描述性的。
从前面的思考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马克思没有提出一种明确的正义理论,但实际上,并不能把这个事实当作论证马克思著作中没有隐性正义概念的论据来使用。
的确,我已经表明,
①也许,概括出最近一些关于如下这一方面的论证是有帮助的:马克思确实在对社会的研究中采取了这样一种价值无涉的、历史相对主义的方法。
认为马克思采取了价值无涉方法的论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马克思把他的规划构想为对资本主义和剥削的一种客观的科学分析,所以他抑制自己不对这种制度的正义性或非正义性作出判断。
相反,有论者认为,马克思把正义看作是由这种制度自身的规则所规定的,因此它并不是一种外在的
或超越的标准。
第二,这种论证指出,马克思明确地批判了那些像蒲鲁东一样的人,指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并断言这样一种方法是乌托邦式的以及抽象的道德化的一个例子。
最近提出这样一种论证的两个评论者是著有《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观念》(TheMarxiaionaryIdea)的R.塔克和《马克思主义对正义的批判》(“TheMarxiaice”
)的作者A.伍德。
他们也论证指出,马克思是一个历史相对主义者,因为他认为,每一种社会制度都会确立它自身的价值标准。
因此,根据这样一种观点,没有任何一种外在的道德标准或正义标准可被用来批判一种既定的社会形式。
从正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不赞成这些对马克思的解释。
W.麦克布莱德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其他人的正义概念》(“TheceptofJustiMarx,Ehers”
)中讨论了塔克和伍德所作的这些论证。
这样一个概念的基础存在于马克思价值理论的规范性方法和历史性方法之中。
我将继续论证指出,马克思有一个正义概念,尽管只是一个隐性的概念而已。
然而,这不应该被看作意味着他的观点适合于传统正义理论的某一种或另一种,例如,康德的或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
相反,马克思应该被理解为他改变了传统价值讨论的术语,特别是自由和正义。
马克思根据价值在人类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来对其进行研究,从而抛弃了那种离开价值于其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语境而仅仅抽象地对待价值的做法。
而且,马克思把他的价值研究方法建立在一种鲜明的社会历史本体论的基础上。
此外,从本质上来讲,在对人类行动和社会制度这二者的评价性特征的理解中,马克思超越了事实与价值的传统二分法。
因此,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在对自由概念的讨论中以及在对资本主义异化和剥削的批判中,马克思对社会事实的描述同时也是对社会事实的规范性意义的思考。
①
问题现在出现了: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是什么?正义是如何与马克思的作为社会生活核心价值的自由观相联系的?正义是如何与本章第一部分所分析的马克思的财产、阶级、支配、异化和剥削等概念相联系的?
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这种重建主要源自马克思的分析所具有的如下三个特征:他对资本主义异化和剥削非正义性的批判,他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规划,以及他的积极自由概念。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关系非正义性的批判被解释为是对异化和剥削这两种支配模式的批判。
也就是说,马克思的分析是,在这些关系中,控制着生产条件的一个阶级通过否定另一个阶级的成员实现他们自身目的的条件从而剥夺了他们的积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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