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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析。
在马克思看来,“商品形式的奥秘”
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①。
人类活动产品的商品性质在于,这个产品被赋予一定的价值,这一价值可以在货币中得到表达,并且允许该产品与所有其他劳动产品的一定量进行比较。
这种能够交换与比较的能力,表现为物的一种性质,一种属性,它使物成为世界范围的市场的要素,并使之服从于这个市场的规律。
但是事实上,生产者(以及生产资料占有者)的社会关系就反映在这种物化的商品联系中:“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
②但是,(表面的)本质——这种本质现在统治并规定着个人的生活——源于个人的生产活动这一现象,只能和路德维希·费尔巴哈所分析的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
“要找一个比喻,我们就得逃到宗教世界的幻境中去。
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
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
我把这叫做拜物教。
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
③如果人们对待某一物就像对待“拜物”
一样,那么他们就给这个死的物附加了一些属性,这些属性事实上源于他们自己社会的生活、力量和权力。
或者换句话说,只有当某一信念所信仰的力量(例如部落猎获丰富猎物的能力)确实在现实发生时,拜物被赋予的神秘力量才是现实的。
于是,那一成就被极其错误地归结于拜物,而不是归结于部落的组织力度。
正如交换能力(和价值)没有被归结于基于分工的生产(与合作)社会,而是被归结于“商品”
本身一样。
这两种情况都缺乏理性的要素,即对生产(一种情况下的生产是狩猎,另一种情况下的生产是按照分工来进行的产品的工业制造)的社会组织所具有的意义的意识。
拜物既是这种意识的缺失所导致的结果,又是部落或社会现实组织的象形文字。
当马克思指出“在交换者看来,他们(商品生产者——作者注)本身的社会运动具有物的运动形式。
不是他们在控制这一运动,而是他们受这一运动控制”
①时,我们清楚地看到,这里所描述的现象涉及早期著作中被称为异化的相同内容。
然后,马克思试图通过与鲁滨逊模式和中世纪的经济方式相对照来指出,商品拜物教、“商品世界的神秘性”
仅仅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殊表达。
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劳动量是由个人或社会对特定日用品的需求来调节的。
因此,在中世纪的封建经济中,“社会性质”
早已在生产中清楚地显现了出来,而在商品生产的社会中,“彼此独立地进行生产的私人劳动者”
的生产的社会性质首先在流通领域——在那里只是以异化的形式——中表现了出来。
在中世纪,“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的关系,而没有披上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
②。
农民家庭为了全部的需要按照分工来进行生产,农奴用他的一部分时间为领主和教会的牧师劳动。
社会的种种关系是一目了然的,并没有以神秘的形式表现为物的“自然属性”
。
但是,正如早在1857年就已经清楚明了的那样,马克思拒斥一切对较古老的经济关系所做的浪漫主义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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