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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
都是统一的,要取得所有权,就必须付出劳动;不付出劳动,就无法取得所有权。
第三,这种经济领域中的所有权(力)关系反映到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上,就形成政治领域中的所有权(利)关系。
并且,由于在这种所有权中包含了平等的因素,所以,就被看成是一种“平等的”
权利,或者说,这种权利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人们对产品实行占有或所有的基础都(平等地)是自己的活的劳动;在第二种情况下,对他人产品实行占有或所有的基础都(平等地)是自己的包含了等量劳动的产品。
当然,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对简单商品生产的扬弃,它保留了第二种情况下的平等因素,同时抛弃了第一种情况下的平等因素;实现对他人劳动产品的占有必须让渡包含了等量劳动的自己的产品,因而是等价物(即等量劳动)之间的互换,但各自所拥有的等价物的获得却不一定都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在所有权关系或分配权关系上[26],资本主义未能实现在劳动面前的人人平等,但却实现了在“等价物”
面前的人人平等,大家都“是”
人格化的等价物。
可见,正是资产阶级第一次在国家和法律的层面,把经济关系和商品关系中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提升和确认为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权利;不仅如此,也正是资产阶级思想家第一次把这种平等权利,进一步概括和提炼为一种法律观念和政治观念、甚至是道德观念和伦理观念。
洛克的“劳动所有”
理论无疑是其中的典范。
[27]只不过,由于洛克并没能把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简单商品生产区分开来,所以,其劳动所有理论只是看到了二者的共性,并没能把握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个性;它所宣示的与其说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所有权关系,毋宁说是与劳动者个体私有制相适应的所有权关系。
像斯密的“经济人”
和边沁的“功利人”
理论一样,洛克的“权利人”
理论企图“从简单而‘公正的’等价物交换规律中引伸出资本的赢利方式”
,从而“得出资本对他人劳动的果实有永恒权利的结论”
[28]。
换言之,洛克等资产阶级思想家决意要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其理论却并未达到资本主义制度的高度。
结果呢?他们“为要证实资本的合理,替资本辩护,就求助于这个简单的过程,恰好用这个使资本不能存在的过程来说明资本。
为了证明资本,他们就证明资本不存在”
[29]。
总之,无论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还是资本主义的市场分配,由于它们都遵循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即要想取得他人的商品或产品,就必须让渡包含着等量劳动的自己的商品或产品;所以,就此而言,二者所确认的法律关系或权利关系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包含在按劳分配中的社会主义平等权利并没能完成对资产阶级权利法则的超越。
4.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性
既然说按劳分配在原则上仍然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权利,它就没有“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
[30]。
因为历史地看,资产阶级的权利是极其“狭隘的”
,之所以“狭隘”
,就在于支撑这种权利的物质基础是“劳动时间”
。
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状态下,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必然是关心的,虽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关心的程度不同。”
[31]对劳动时间关心程度最高的,既不是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也不是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而恰恰是资本主义社会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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