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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可以说,这是一种“权利悖论”
,即“确认”
一种平等权利,同时就是对一种不平等权利的“默认”
。
在同一尺度和标准之下,两种相反的权利命题同时成立,这就是一种悖论;在按劳分配中,生产者的权利既是平等的又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权利悖论。
3.“权利悖论”
与人的本质规定
为什么会存在这种平等权利与不平等权利并存的悖论现象呢?马克思在人的存在和本质的高度作了回答。
第一,“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61]。
这就是说,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社会关系不同,人的本质也就不同。
社会关系具有多面性或多样性,同时,这些不同的社会关系之间又彼此联系、相互制约。
在本质和规律层面,作为一种整体特征和总的趋势,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单向度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在现象层面,作为一种局部和片段特征,在它们之间则存在着相互作用和彼此制约的关系。
正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与这些关系之间的相关性,决定了现实的人的多样性或多面性。
在现实中存在的总是“不同等的个人”
,“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
了。
[62]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差别就是人的多样性或多面性,这种多样性使他们成为具有不同个性的人。
第二,就人的收入和分配关系而言,在本质和规律层面上,由于“分配关系本身是由生产关系产生的,并且是从另一个角度表现的生产关系本身”
[63],分配关系必须与生产关系“相适应”
[64];所以,一个“阶级”
的收入是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例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的供求规律”
必须“保持在正常的轨道上”
,“工资的变动”
也必须“限制在资本主义剥削所容许的范围内”
。
[65]就是说,工人阶级的总体收入决不能突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以维系的范围。
但在现象层面上,作为本质和规律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一个人”
的收入则是由多种关系和因素所决定的,他所处其中的各种关系和因素都会对其实际收入施加作用。
例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的收入不仅受到他所提供的劳动的决定和影响,而且受到他的才能和自然禀赋的决定和影响,还受到他的婚姻状况和家庭关系的决定和影响。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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