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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由此断言,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虚假”
共同体的,将是自由个人的联合体。
(8)意义为什么是“个人”
而非“群体”
成为马克思哲学思想环绕的中心?这是因为人的感性生命是以个人的形式存在的,人的生存既源于个人的生存欲念和生命意志、生存能力和生活信念,又要靠他自己选择和承担、感受和体验。
这就有了关于人生的“意义”
问题。
“意义”
生发于个人与对象的生命活动中,是人的自我生成、自我实现感;同时也关乎人对生活的理解、期待。
“意义”
是最具个人性和主观性的生命感受,但它也是最具社会性和客观性的生命感受,因为“意义”
本身就意味着人与他人、与自然以及与自身的相互生成、相互确证和相互开放。
因而,在人与人彼此分割开来的私有制社会,人生的“意义”
必定是狭隘、可怜甚至“对立”
的,超越了私有制的逻辑和眼界,人才会生发出宽广、丰赡的意义感。
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需要的丰富性,从而生产的某种新的方式和生产的某种新的对象,在社会主义前提下具有何等的意义:人的本质力量的新的显现和人的存在的新的充实。
在私有制的范围内,这一切都具有相反的意义。”
[21]人类的解放从而人与生存于其中的整个世界的相互确证、相互贯通,在马克思看来,是人生的最高意义之所在。
从生存哲学的视角看,笔者认为,马克思就人的生存和生存方式,探究并解答了下述三大问题:
第一,关于人的“生存”
。
人的生存就是人现实地在世生存。
人生存在世,这是一个最原初最基本的事实。
就此而言,不存在一个“人”
为什么生存着的问题。
马克思曾指出,人依靠自身而存在,这是人们从感性上可以感知的基本事实。
并认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但他还是属人的自然存在物。
前一句表明“自然”
既是外部世界的规定,又是人的规定,所以人与外部世界具有本然的内在的同一性,也具有一样的自在性;后一句表明人又是自我规定的,因而人是不同于“自在”
存在的“自为”
存在。
然而,上述前后两句话并不是指称两种分立的事实,人作为自然存在物必定是对象性存在物,即人与外部自然互为对象、互相作用;而人作为属人的存在物的自我规定正是通过人有意识地作用于外部对象的对象性活动而实现的。
人的对象性活动是人的生命机能在对象上的表现,也是人对这一表现过程及其结果的体验和享有。
因此,人依靠此在的自身而存在,而在世生存。
具有感性客观性的人的在世生存既不等于思想观念,也决不同于非人的实存,它就是在人的感性对象性活动(实践)中建构并为人感受着生存意义的实际生活过程,或者说就是世界人化和人世界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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