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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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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和体系的问题,我曾写过一篇文章(见《社会科学战线》1982年第1期)。
近来读了《哲学研究》等刊物上的讨论文章,很受启发,也引起了一些想法,现在把它写出来和同志们一道探讨。
一、有必要明确几个原则
在我们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的理解中,无例外地都体现着某种更带根本性的思想原则。
在哲学对象问题上的不同观点,是和对原则的不同认识有着密切的关系的。
我觉得这些原则问题也需要讨论清楚。
这些问题明确了,会有助于具体问题的解决。
在我看来,应当明确的至少有下面几点:
(1)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应当立足于不仅哲学观点屡经变化,哲学对象也处在历史地变化之中,而非永恒不变的基点之上。
哲学的不同性质,不但表现于不同的观点和不同的理论形式,也体现在以什么问题为主要内容、研究对象的区别上面。
在历史上,哲学的性质经历了不同的变化,曾经有过包罗万象的作为知识总汇的哲学,有过同神学公开结合的经院哲学,还有过强压在科学头上的所谓“科学的科学”
的哲学。
这些哲学的性质不同,与此相应地它们所包含的内容和研究的对象也有很大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哲学同这些哲学的性质都不同,它作为科学形态的哲学,当然在研究对象上同以往的哲学也不能没有重大的区别。
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显然不能这样去理解,似乎是由于它对先前哲学在认识还不很发达的情况下所提出的那些不可能有科学答案的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答。
这样去理解就把问题过于简单化了。
旧哲学之所以是非科学的,不但因为它们的理论观点具有这样那样的片面性,还因为它们关于哲学许多问题的提法本身是不科学的。
它们提出的追求原初物质、最后基质和为世界建立完善体系的那些纯粹本体论的问题,就是如此。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彻底贯彻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观点,把哲学变成具有科学性质的理论时,不能不同时也改变这些提得不正确或不恰当的问题。
这样,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哲学观点变革了,哲学性质不同了,哲学的内容和对象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正因为如此,今天才会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的问题上发生争论,才有必要去深入探讨它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
如果从哲学对象永恒不变的前提出发,这样的讨论当然就无甚必要,也无甚意义。
而这样,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哲学除了理论观点有所不同,也就无须去区别和说明它们在理论性质上的不同了。
我们对于哲学性质的变革,当然也可以用认识的变化去加以说明,即认为对象是不变化的,对于这一对象人们经历了一个从不认识它到认识它的发展过程,由此形成不同性质的哲学。
这也是一种不失为具有某种道理的解释方法。
因为人们对于对象的认识确实是有变化的。
问题在于,对象本就是认识的客体,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也就是科学所意识到的客体。
一种对象人们对它无认识,这就意味着它尚不是人们意识的客体,人们还没有把它作为对象去认识。
尚未变成意识客体的东西,它怎么能够称得上是那时哲学研究的对象呢?我们也可以这样去理解,这时这一对象是作为抽象的对象存在着,哲学虽然还没有把它从其他对象中区别出来,但早早晚晚必然会以它为对象。
事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又会遇到另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这就是要回答:究竟是什么因素预先规定了哲学的不变的对象?在我看来,对这一问题只有两种可能的回答,或者把这种因素归之于客观世界固有的差别性,或者诉诸认识自身固有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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