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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主体性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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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主体性原则能否成立,现在大家还存在一些意见分歧。
我认为,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主体性原则。
我们需要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上,反映现代社会实践的特点,积极探索主体性原则的科学规定,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则体系,以及主体性原则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
主体性与主体性原则二者之间有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
主体性原则是哲学研究的一种立场、方法,看待哲学问题的一个视角、角度,主要是指要从人及其活动的主体性的视角来审视和对待哲学问题,在研究和解决有关哲学问题中体现和贯穿一种主体性精神。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性原则按其内容来说,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意思:
第一,对事物要从实践的角度去理解。
这个思想是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针对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对事物、现实和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
而提出来的。
马克思认为,新唯物主义对于事物和现象,不仅要从客体方面,而且要从主体方面,“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
[2]。
在稍后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提纲》中这一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论述,阐释了什么叫只从客体去理解,什么叫当作实践去理解,以及这一思想原则的适用范围。
马克思、恩格斯写道,由于费尔巴哈不是从“现实的人”
出发,“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它的社会制度。
甚至连最简单的‘感性确定性’的对象也只是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工业和商业交往才提供给他的。”
[3]
第二,对实践要从人的角度去理解。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有其特定的内涵,它不是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精神的活动,也不是费尔巴哈所说的卑污的犹太人的活动,而是“现实的人”
的物质生产活动。
在实践活动的诸要素中,人是最主要的,始终处于能动的、主导的地位,实践活动的成败得失归根到底取决于人。
对实践要从人的角度去理解还包括把人看作实践的目的。
人的实践都是有目的的,在改变客体存在形式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满足自己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
然而在阶级社会中,由于人划分为不同的阶级,人的劳动实践和人的需要满足并不总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不劳而获、劳而不获的现象大量地存在着。
劳动和人发生异化,物的升值和人的贬值恰成正比。
所以,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资本论》,针对资本主义的异化劳动,马克思一直强调人是工具的主人、劳动的目的,劳动和工具不过是人的生存方式和手段。
这是贯穿于马克思著作始终的一个人道主义原则。
第三,对人要从主体的角度去理解。
人既是主体也是客体,是主客体的统一。
但马克思主义哲学始终把人当作活动主体来研究。
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以人和世界的关系为对象,在人和世界的关系中,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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