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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的因果关系一般较复杂,因此,叙述案情时,要善于透过现象,找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不能有果无因,或者因果关系相脱离。
(2)叙事寓理。
叙事寓理是叙述的最高境界。
法律文书的叙事寓理,对于刑事文书来说,则要以犯罪构成的理论叙事说理;对于民事等文书来说,则要包含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无民事违法或侵权行为的情节。
这是法律文书叙事区别于其他文章叙事的一个显著的特点。
(3)注意分寸。
法律文书叙述事实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要表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因此,叙述案情特别是关键情节时,要讲求分寸,做到分毫不差。
因为这和处理结果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轻则关乎一场官司的输赢,重则涉及生杀予夺,这些都是关乎能否正确实施法律的大事,所以要特别注意分寸。
(4)方式多样。
法律文书叙述事实时要讲究一定的方式,方式得当,文书才能完美。
实践中,法律文书叙述事实多采用平铺直叙和概括叙述,间有详述的手法。
采用平铺直叙法的目的是要把案情的始末及中间的变化写清楚、写明白,能让人看懂、听懂。
概括叙述是相对详细叙述而言的。
详细叙述是对事件的细枝末节做详细的交代,而概括叙述对事件全过程进行概要叙述。
法律文书的叙述,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反映事件的全过程,从大处着笔,所以多用概述。
对关键情节做详细的交代,但不能做描写。
一般采用概述和详述能揭示法律事实的全貌和突出其特征。
(二)说理
说理又称为议论,在法律文书中一般称为理由,是对所述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评断。
它上承事实,下启结论,要前后-致,是法律文书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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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理的要素
法律文书说理的要素虽然与其他说理文章相同,即论点、论据、论证,但其也独具特点,即论点精确合法;论据充分,包含事实、证据、法律条文、法学理论,而事实、证据这两项论据,在说理中要高度概括,引用的法律要写全称,法律条文有款项的,要引至适用的款项;论证则着重分析、突出事件特点,表现案件个性。
2.说理的本质特点
制作说理内容时,统辖说理要素和具体的特定方法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点。
(1)公正不偏。
法律文书是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和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说理必须公正,任何徇私袒护或恶意诬陷必然偏倚、破坏法制。
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表现在司法文书说理上,其错误的要害就是议论偏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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