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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部分包括如下内容:①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②确认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③提供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④确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法律责任。
(4)充分列举证明事实和责任的证据,即向人民法院提供用于确定事实和责任的材料,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法律上的事实是有证据有证明的事实。
原告对自己的起诉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在诉状中应充分列举证据,以证明事实真相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特别对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和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证据,必须写明正确的来源。
一般证人情况的说明放在其他证据后面,写清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列写证据应当注意三点:①证据的名称应当规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②不仅要写明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证据来源;③涉及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六、习作点评
民事起诉状
原告关某,男,汉族,1993年1月23日生,北京市【1】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号。
【2】
法定代理人关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17日生,北京市第二商业集团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号。
【3】
委托代理人文某,男,汉族,1987年5月13日生,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号。
【4】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4年6月14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号;赵某,男,汉族,1971年6月1日生,北京市发改办公务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号。
【5】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83432.9元;【6】
2.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578.3元;【7】
3.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的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8】
4.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5万元;【9】
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10】
事实与理由:
2008年2月19日下午,原告关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路过被告王某家楼下,空中突然落下一个花盆砸中了原告的头部,致其受伤。
事后据目击者【11】称花盆系由三楼的王某家坠落。
事发之后,路过现场的被告赵某没有立即拨打急救热线呼叫救护车,而是从附近居民处借来摩托车,并用摩托车送原告去医院。
由于赵某对摩托车不熟悉,车速很慢,加上路上的颠簸,致使对原告的伤情治疗的延误。
【12】经医院的抢救和诊断,原告留下后遗症,头部被撞击、失血过多、是耽搁时间过长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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