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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为祁县南关镇廖北路红绿灯南150米【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3】张君。
职务:厂长。
电话:13648912004。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返还给付的货款40万元;
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环保局罚款2万元;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因违约致使反诉人损失200万元;【4】
4.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5月6日,反诉人高州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成专程到南关镇,与被反诉人南关塑料材料厂【5】厂长张君签订了买卖塑料餐具原材料的合同。
合同约定:被反诉人供给反诉人经过检验合格的塑料餐具原材料100吨,价款80万元,到货后付款50%,3个月后再付款50%。
5月13日,被反诉人给反诉人送来未经检验【6】的100吨塑料餐具原材料,反诉人付款40万元,并将原材料投入生产。
6月28日,市环保监测所受市环保局委托,对该批塑料制品原材料进行检疫,发现塑料原材料有毒元素超标。
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对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销毁所有塑料餐具原材料的处罚【7】。
9月12日,被反诉人起诉,要求支付40万元塑料餐具原材料欠款。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材料必须是检验合格的,但被反诉人违反合同约定,送来有毒元素超标的不合格材料,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8】市环保局罚款2万元、销毁所有塑料餐具原材料的行政处罚【9】,使我公司商誉受损,客源减少了五成。
同时,由于不能按时生产出客户需要的餐具,致使我公司对其客户违约,赔偿了100万元。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判令被反诉人返还货款,赔偿损失。
证据及其来源:
1.《塑料餐具原材料买卖合同》正本一份;
2.2001年5月13日,被反诉人开具给反诉人的付款单一张;
3.2001年6月28日,市环保局开具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一份及2万元罚款单一张;
4.2001年5月23日,《塑料餐具买卖合同》正本一份;
5.高州餐具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3~9月的账簿一份。
此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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