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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清辉电子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林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8】
修改意见:
【1】应删除“名称”
,直接写“答辩人:长沙市清辉电子配件厂”
。
【2】“所在地址”
宜“地址”
或“住址”
或“所在地”
。
【3】电话号码、企业性质等可不写,若写也要另起一行。
【4】此句不通顺,宜改为:“因原告天浩公司诉我厂加工承揽合同”
。
【5】应避免口语!
可改为:“我厂”
。
【6】加工原告的产品。
【7】可改为“综上所述”
,亦可改为“基于上述事实”
。
【8】附项不要空两格!
应顶格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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