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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0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0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甲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
审判员司××
审判员谢××
二○○七年五月八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武××
五、注意事项
(1)调解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
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2)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3)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中予以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
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4)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5)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
主要表现在:协议的语意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笼统;调解书的内容应当完整,不能遗漏;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若协议内容违法,法院不能予以确认;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调解书中应写入已执行部分,并加括号注明;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词句,不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二审调解书也无须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若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将诉讼费用的负担作为协议内容的最后一项加以标明。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适用意见》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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