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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范文二】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行初字第7号
原告晋×,男,55岁,汉族,××厂工人,住本市×区×巷×号×室。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被告××市×××局(以下简称×××局),地址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局法制科助理。
委托代理人高××,×××工商局××工商所所长。
原告晋×诉被告×××局请求权赔偿一案,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于2007年8月30日来院以诉讼主体不符,需更换主体,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晋×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晋×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范文三】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成甲,男,××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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