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畅想小说网】地址:http://www.cxtra.net
法律上对于女子,亦未尝加以保护。
如《清律》:“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
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
似乎是为无所归的女子特设的保护条文。
然追还完聚之后,当如何设法保障,使其不为夫及夫之家族中人所虐待,则绝无办法。
又说:“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不相和谐,即可离异,似极自由。
然夫之虐待其妻者,大都榨取其妻之劳力以自利,安能得其愿离?离婚而必以两愿为条件,直使被虐待者永无脱离苦海之日。
而背夫私逃之罪,则系“杖一百,从夫嫁卖”
。
被虐待的女子,又何以自全呢?
彻底言之:现在所谓夫妇制度,本无维持之价值。
然进化非一蹴所可几,即制度非旦夕所能改。
以现在的立法论,在原则上当定:(一)离婚之诉,自妻提出者无不许。
(二)其生有子女者,抚养归其母,费用则由其父负担。
(三)夫之财产中,其一部分应视为其妻所应得,离婚后当给予其妻。
(四)夫妻异财者勿论。
其同财者,嫁资应视为妻之私财,离婚时给还其妻;其业经销用者应赔偿。
这固不是根本解决的办法,然在今日,立法上亦只得如此了。
而在今日,立法上亦正该如此。
古书中所载的礼,大抵是父系家庭时代的习惯风俗。
后世社会组织,迄未改变,所以奉其说为天经地义。
而因此等说法被视为天经地义之故,亦有助于此制度之维持。
天下事原总是互为因果的。
但古书中的事实,足以表示家族主义形成前的制度亦不少,此亦不可不注意。
《礼记·礼运》:“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
《管子·幼官篇》,亦有“合男女”
之文。
合男女,即《周官》媒氏及《管子·入国篇》的合独之政。
《周官》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
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谓不备聘娶之礼,说见下)。
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合独为九惠之政之一。
其文云:“取鳏寡而和合之,与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
此实男女妃合,不由家族主持,而由部族主持之遗迹。
其初盖普遍如此。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